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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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程序律师参与机制之探讨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3-1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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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程序之影响挑战

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重新思考与定位同为指控方的侦捕诉三方关系,构建与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犯罪指控体系,充分发挥侦查的基础作用、逮捕的关键作用、公诉的主导作用与诉讼监督的保障作用,从而对审查逮捕程序带来较大影响与挑战。

(一) 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

传统的审查逮捕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行政特征明显,司法属性淡薄,也与检察权运行司法化的时代趋势相悖。

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侦查、逮捕、起诉等审前程序始终围绕庭审程序进行,为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排除错案奠定良好基础。当前审查逮捕程序行政化色彩突出,对审查逮捕程序实行诉讼化改造,充分发挥逮捕程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与防止追诉权滥用的双重功能,也是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 审查逮捕内容的科学化

在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下,审查逮捕的主要方式是检察人员通过审查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并将侦查阶段取得证据作为审查逮捕工作最为关键的证据来源,如此难免导致一些非法证据进入审查逮捕环节,也难免导致先入为主、审查片面的问题。

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突破卷宗材料束缚,全面推行每案必讯问,充分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所提供的有力于己的证据材料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及时发现、认定与排除非法证据。通过上述举措,推动审查逮捕的内容不局限于侦查案宗材料,真正契合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内容多元化、科学化的要求。

(三) 审查逮捕过程的中立化

当前,审查逮捕程序中检察机关缺乏应有的中立性,主要根据案卷材料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此外,审查逮捕过程中控辩双方权利并不对等,公安机关不服不捕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复核,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时却没有相应的司法救济权,有悖于中立化与公正性原则。

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相对中立化,要求检察人员真正树立居中裁判者的角色定位,以中立者的身份,严格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为了实现审查逮捕过程的中立化,要求 在审查逮捕环节,形成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三角诉讼构造,形成侦查权与辩护权之间的相互制衡局面。

二、理性根基:构建审查逮捕程序律师参与机制之价值原则

在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考察构建审查逮捕程序律师参与机制的原因,主要在于该机制具有较强的存在价值。同时,构建审查逮捕程序律师参与机制,也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应当引起重视。

(一)审查逮捕程序律师参与机制之价值

1. 契合人权保障现代司法理念,推动检察权运行诉讼化

逮捕作为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人身强制措施,其适用不应该成为常态,这也体现了刑事司法的谦抑性要求。现代刑事司法十分注重保障人权,而人身自由是人权保障体系中的关键所在。逮捕是最严厉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措施,一旦适用将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鉴于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特别重要性和特殊性,许多国家以 “正当法律程序”为理念与标准来维护个人在司法过程中的权利,要求整个诉讼过程的公开和透明。具体到审查逮捕过程中,就是尽可能提高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律师的参与度,增强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而审查逮捕程序律师参与机制的构建,无疑契合了人权保障这一核心现代司法理念,有利于推动检察权运行的诉讼化。

2. 符合司法权运行的一般规律,保证检察权行使司法性

一方面,审查逮捕程序律师参与机制符合司法的交涉性。审查逮捕本质上是检察机关进行的一项司法行为,司法的特征决定了应当遵循交涉性原则。审查逮捕既涉及是否构成犯罪的裁量,又涉及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既涉及刑事证据质与量的把握,又涉及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程度的裁量。因而,审查逮捕程序中应当充分贯彻交涉性原则,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决定。鉴于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亲自行使辩护权存在着主客观方面诸多障碍,因而由律师来辅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就具有较强必要性,也与司法的交涉性符合。

另一方面,审查逮捕程序律师参与机制符合司法的公正性。司法裁判活动应当保持公正性,而实现公正性的关键是保持公开透明性和多方参与性。当前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作出批捕结论所依据的信息一般只是侦查机关单方面提供的,而且审查逮捕程序呈现相对封闭化、行政化的特征,导致程序的公开公正性受到质疑。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案件当事人以及律师的积极作用,充分吸收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以保证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和审查证据,作出相对公正合法的处理决定,保证审查逮捕程序中检察权行使的公正性。

(二)审查逮捕程序律师参与机制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宪法精神在诉讼法上的体现,审查逮捕程序律师参与机制的构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坚持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做到合法性与司法性并重。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律师接触过程中,避免泄露案情,坚持公开透明,杜绝权钱交易。侦监部门听取律师意见的过程中,也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如不得单独会见律师,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应该经过集体讨论,提交检委会讨论时也要严格按照检委会议事规则进行等。此外,律师在参与审查逮捕程序时,应当出具相关的律师执照、委托证明等。同时,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等行为。

2. 中立性原则

构建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机制,根本目的是构建司法性的诉讼结构,减少冤假错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检察机关本质上承担着犯罪追诉者与裁决者的双重角色,站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律师这两个相互对抗的角色中间。因此,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该保持中立立场,在程序上做到客观公正,在实质审查上做到 “兼听则明”,全面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使双方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3.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又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属于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构建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参与机制,目的是为律师增设权利、为检察机关设定义务,检察机关与律师双方应遵循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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