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清退组应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清产核资,制定退出方案及退出工作时间计划。
2、投资者大会是私募基金退出中的权力机构,代表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事关全体投资者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投资者大会进行表决。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汇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对剩余基金份额进行确认。
3、投监会是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常设监督机构,代表投资者大会监督私募基金退出活动。
投监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对清退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清退组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二)监督退出方案的实施;
(三)提议召开投资者大会;
(四)及时汇总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各方意见,积极与清退组沟通;做好投资者内部沟通解释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维权;
(五)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干涉清退组的正常工作;
(六)投资者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退出参考明确提出私募基金在退出过程中应引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对兑付方案的内容和制定原则提供详尽的指导,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私募机构出现二次违约的风险。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是持牌的专业服务提供者,独立性高、合规意识强,有主管部门监督。专业中介机构介入,有助于提升兑付方案的质量和可行性。
退出参考提到,清退组应结合私募基金运营情况、资产情况及基金类型等因素,牵头制定有针对性的退出方案,并将退出方案留存供投资者查阅。
退出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退出背景及原因;
(二)清退组名单;
(三)投监会选举方式;
(四)清产核资基本情况;
(五)退出期限;
(六)退出方式;
(七)其他与退出相关的必要事项。
同时,该退出参考提到,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私募基金,可适用简易程序退出:
(一)私募基金规模在2亿元以下且自然人投资者50人以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向全体投资者清偿,且能够与全体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
(三)其他有必要适用的情形。
简易程序具体流程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一般程序适当简化,简化后流程应及时向投资者公示。
以下附《退出参考(试行)》全文:
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辖区问题私募投资基金(下称“私募基金”)有序退出,规范退出流程,减少退出过程中的资产贬损,提高清偿比率,维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制定本操作参考。
第二条 本操作参考适用的范围为实际经营地在我市辖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设立的私募基金。所称问题私募基金是指依照基金合同约定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参与主体无法化解纠纷,存在涉众风险等问题的私募基金,包括如下情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退出存在重大风险,且短期内依照现有条件无法解决的;
(二)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就私募基金退出安排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存在重大投资损失的;
(三)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私募基金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其他影响私募基金退出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三条 私募基金退出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平等、市场化协商的原则,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再行推广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 私募基金退出的相关参与主体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下称“投资者”)等。退出参与机构为清退工作组(下称“清退组”)、投资者大会、投资者监督委员会(下称“投监会”)。
第五条私募基金退出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私募基金退出原则上适用一般程序,依照本操作参考第二章至第九章规定开展相应工作。符合本操作参考第十章规定的,可视情况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章 清退组
第六条 清退组是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执行机构,负责退出期间私募基金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清退组成员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专业中介机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不少于3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基金管理职务的其他人员(如合规风控负责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项目负责人等)担任。专业中介机构代表应不少于2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委派专业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