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10]35号《意见》
2010年10月1日起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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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20]38号《意见》
2020年11月6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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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
活动
的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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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在法庭审理中
应当保障量刑
程序
的相对独立性。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规范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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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
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
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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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
事实、量刑情节的
证据。
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机关应当收集而未收集量刑证据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侦查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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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
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评估的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对于没有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没有收到调查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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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充分考虑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从事特定的职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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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第1款)
对于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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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时
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
(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
第6条
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主刑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
。
第7条
对常见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
第8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个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并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
。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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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第2款)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一般应当
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
也可以在
公诉意见书中提出
量刑建议。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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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第1款)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可以
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的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也可以在
起诉书中写明
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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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第3款) 量刑建议书中
一般应当载明
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
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
及其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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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第2款) 量刑建议书中
应当写明
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
处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
及其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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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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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第3款) 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
应当
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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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在
诉讼过程
中,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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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在
刑事诉讼
中,
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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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对于公诉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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