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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会上说“近5年全国看守所没有发生刑讯逼供案件”,在座律师都笑了

法律读品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19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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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公安部监管局领导在最近的某研讨会上表示,近5年来全国看守所内未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事件。领导这么一说,全国的刑辩律师都笑了。又听说公安部正准备在原来《看守所条例》的基础上起草《看守所法》,于是全国的学者和律师都摇头了。


只有看守所里的人犯不会笑也不会摇头,因为他们大多被切断了和外界的信息联系,即便高墙外发生了山崩海啸改朝换代他们都不一定知道。


很多学者和律师质疑由公安部直接起草《看守所法》的程序正当性,这事情我倒看得比较开:不管白猫黑猫,抓得住老鼠的就是好猫。如果公安部能整出一部与时俱进的《看守所法》出来,我们为什么不能用?如果换几个御用学者和律师出面,整一部领导下调头的《看守所法》出来,程序上是没问题了,但这样的新法又有什么意义?



就本人常年出入看守所的经验而言,看守所里的人犯在里面过的的确不是人过的日子。虽然在看守所里的人犯最终绝大多数都会被法院认定有罪,但我们不能以此作为虐待人犯的理由。对于新法的起草,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以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看守所法》立法圭臬,尊重人犯的基本人身权利。


1957年联合国制定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Standard Minimum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是联合国关于监狱问题的最系统和最详尽的重要法律文书,该规则规定:


  • 监狱应具有良好秩序,不存在对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的危险的地方;

  • 监狱是对任何囚犯都不存在歧视的地方;

  • 被法庭判处监禁本身就属于一种折磨人的惩罚,监狱的条件不应加重这种固有的折磨;

  • 监狱活动要尽可能围绕囚犯重返社会这一中心目标进行,监狱的规章制度应有助于囚犯适应和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


身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我们起草的《看守所法》没理由对此视而不见。尽管有经济条件或者其他方面的制约,但只要我们真心想推进法治,事情总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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