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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纠纷中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司法审查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7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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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 | A3.I27446

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法信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十六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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