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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何判断公司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1 20:2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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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我们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我们将陆续推出的 100篇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企业家、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

延伸

👉 公务员投资入股方式及效力有关典型判例和24个重要裁判规则汇总(2017版)

👉 最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相关10个裁判观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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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最高人民法院

只有抽逃出资的形式要件,但不符合“损害公司权益”的实质要件,不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裁判要旨

认定抽逃注册资金要件有两个,一个是形式要件,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种具体情形。 另一个是实质 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若仅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不符合“损害公司权益”这一实质要件,不应认定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案情简介

一、2004年,昌鑫公司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取得对于弘大公司的2545万元债权。


二、2006年3月,弘大公司与昌鑫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弘大公司向昌鑫公司定向增发股本2545万元,在增资扩股的同时,偿付昌鑫公司债务2545万元。


三、2006年6月9日,昌鑫公司向验资账户注入资金2545万元后,又于6月12日将上述2545万元资金转到昌鑫公司账户。


四、因弘大公司到期未清偿三源公司货款及利息,三源公司请求昌鑫公司在抽逃出资(2545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昌鑫公司上诉称已对弘大公司合法出资,弘大公司偿还债务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本案历经潍坊市中院、山东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昌鑫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


败诉原因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昌鑫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本案中,在昌鑫公司成为弘大公司股东之前,昌鑫公司已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取得对于弘大公司的2545万元债权,后昌鑫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成为弘大公司的股东。昌鑫公司将2545万元注册资本汇至验资账户后,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前,又作为债权人,接受弘大公司以该注册资金偿还在先债务。弘大公司的债务人以该行为系抽逃出资为由,要求昌鑫公司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法院判决认定,昌鑫公司的行为虽然符合抽逃出资的形式要件,但是不符合实质要件,即该债务已经预先存在,以注册资本偿还债务的行为并未损害公司权益,不构成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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