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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子”商誉不当然延及在后申请的商标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9-06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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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案号

商评字[2017]第6233号

一审: (2017)京73行初1883号

二审: (2017)京行终288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京行终2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义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曌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韩束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883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第17595076号“一叶子Oneleaf”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8443313号“叶子yezi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可以作为本案有效引证商标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6233号《关于第17595076号“一叶子Onelea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证据确凿,审查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驳回韩束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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