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为什么我们不能来真的呢?再真实的模拟也抵不过真实本身啊,放着这么多真实的案件,我们为什么要舍近求远。北京每年有两万件刑事案件需要出庭,这些庭审我们有没有充分的利用?我们为什么不能把真实的案件直接打造成学习的舞台呢?当你在模拟的法庭上拼命演绎的时候,试问你在真实的公诉席上是否每次都如此用心?为什么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出庭能力的进步仍然如此缓慢,这里边是不是存在一些机制性的问题?没有合适的培训方式是一个,缺少利益激励机制是另一个。庭审形式化,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它是侦查中心主义和司法行政化共同的产物,在这样的背景下,庭审从来也不是重点,既不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也不是决定检察官成长进步的关键,自然不受重视。另外,由于它具有体验性,也不适合文本化、书面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因此也难以有效纳入行政管理范围,多年来成为行政管理的黑箱。有限的出庭观摩和出庭检查由于样本过低,行政成本过高,无法普遍性的开展,因此也无法发挥有效的管理作用。因此,一个现象就是出庭问题年年说、年年犯,而且目前还仅限于对出庭规范性的考察,对怎么把庭出等高层次的问题,更是无法有效触及。而另一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脚步从未停止,庭审实质化、公开化的程度日益提高,辩护人施展的空间越来越大,由于激烈的竞争辩护人的素质也在不断提升,辩护人日益强大起来。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有的时候一流的检察官竟说不过二流的辩护人,但是在检察机关籍籍无名的检察官到了律师队伍,反而一下子又打起了精神,究其原因,实际上一个竞争机制问题。律师行业要遵循基本的价值规律,优胜劣汰立竿见影,一个庭出的怎么样,一个案件办的怎么样,当事人及其家属都看着呢,社会公众也有评价,如果公开庭审受众则更大,这将直接影响其本人的声誉,从而影响其身价,名与利直接可兑换。所以,看到摄像头律师往往会两眼放光,因为他深知他的表现将被放大,他将收获巨大的声誉,而任何的退缩和怯场都会被评价为软弱无能。律师的收入、名望和地位就来自于庭审,以及以庭审为中心的委托人、同行和公众评价,而不是其他。同行之间比拼的就是这种评价,谁获得的影响更大、效果更好,谁就处于领先地位,从而获得更多的案源和收益。但是检察官的激励机制不在此,首先检察机关更加看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即使过程也主要是庭前的过程,因为对案件的决定在庭前,汇报在庭前,行政化的审批流程在庭前,上级也是通过庭前的这些形成流程来了解下级的能力和水平。至于庭审由于缺少改变案件走向的决定性影响因此很少被关注,关注的也是只是那些个别的案件,关注的时候也主要是看是否在庭审上落实了领导的决策,检察官为在法庭上落实既定的决策,有时候可能罔顾庭审的变化,仍然照本宣科,经常被嘲笑为书生气和死板僵化,但是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之中,在灵活应对庭审和坚决执行领导意图两者之间,检察官往往选着了后者,因为谁又能保证自己的应对就是对的呢。在那个需要即时作出反应的场域,只要你稍微犹豫一点在气场上也就输了。当然这种案件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的庭审,是处于一种无人关注的状态,没有任何同行旁听,在没有行政安排的情况下,同事之间也不便相互旁听。这些案件就成了管理黑箱,检察官普遍缺少一种竞争性的意识,而且这些案件的庭审效果也无法纳入考核评价的依据当中,无法成为检察官执法档案的一部分,更不要说相互比拼。人是被工作塑造的,当你习惯于宣读公诉意见、使用讯问提纲进行讯问、查找答辩提纲作出答辩,你就成会成为那个“闷着头”的公诉人,即使有一个公开庭,紧张的时候你也会下意识的低下头,也不知道在看什么,但是另一方面,辩护人习惯于被法官要求阐述辩护要点,书面意见庭后提交法庭,被强迫作出一些即兴表达,即使你们是同一水平的同学,由于你们坐在法庭两边,工作要求不同,时间长了你们的区别也会日益拉大,而且显然你也没有对面那种生存性的压力。我们的问题就是我们缺少这种竞争性的压力。一方面,人具有天生的惰性,没有压力轻飘飘;另一方面,人也有向善、向上的一面,只要我们有好的制度,就能激发出人类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