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4.2.1
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包括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监测分析、安全防护、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等。仪器设备和设施的类别、数量、功能和技术指标等应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
4.2.2
对监测结果有显著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检定或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在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后应确认其满足监测要求后方可使用,确认方式、过程、原始数据和确认结果应予以记录。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在监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
4.2.3
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进行有效维护,确保其功能和性能指标持续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要求。所有仪器设备,包括辅助设备,均应有状态标识标明其工作状态。如果设备脱离了环境监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4.2.4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在使用时应及时填写使用记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应现行有效并便于操作人员取用。
4.2.5
环境监测机构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制定期间核查年度计划并有效实施。
4.2.6
环境监测机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来判断设备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对于状态不稳定的、使用频率高的或过低的、使用环境恶劣的、使用环境经常发生变化的仪器设备应加强期间核查。期间核查方式、过程、结果等均应记录并保存。
4.3 标准物质
4.3.1
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标准物质,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3.2
环境监测机构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标准物质。
4.3.3
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应建立标准物质管理台账和领用记录。
4.3.4
环境监测机构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标准物质,可采取核查存放环境、保存期限等方式进行期间核查并记录。
4.4 人员能力
4.4.1
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能够正确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建立并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包括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人员数量应满足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以及正常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需要。
4.4.2
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和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现场和实验室基础知识及安全常识,掌握相应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常用数据统计知识和数据处理方法等。
4.4.3
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环境监测人员进行持续有效培训,确保环境监测人员具备准确实施方法标准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够有效贯彻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培训记录应归档保存。
4.4.4
环境监测机构所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包括从事现场测试、样品采集、监测分析等活动的人员,均应通过能力确认后持证上岗。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明确岗前培训、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结果评定、考核记录、上岗证管理等要求。
4.4.5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应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等内容,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应覆盖考核项目的内容及方法。
4.4.6
每个监测项目应确保至少两人持证。新调入人员、工作岗位变动人员等,在未取得上岗证之前,不得独立从事监测活动,应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工作,其数据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4.4.7
环境监测机构应归档保存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原始记录,内容包括考核计划、培训记录、监测人员理论考核试卷及评价结果,基本技能的考核内容和评价结论,样品分析的考核结果,其他考核方式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和评价结论,参加考核人员是否通过考核的结论等。档案保存期限至少6年。
4.4.8
样品采集应单独持证,上岗证中应明确持证人员能够采集的样品的种类。监测人员的上岗证中,通过能力确认的监测分析项目应与环境要素和监测方法相对应。其他持证人员所持上岗证中所列持证项目应详细、明确。所有上岗证均应注明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限。
4.4.9
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持证后监督,确保环境监测人员的能力持续适应环境监测任务的要求。
4.5 监测方法
4.5.1
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使用能满足监测工作需求和质量要求的方法和程序实施环境监测活动。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方法。
4.5.2
应具备完整的现行有效的方法受控标准文本,包括样品采集和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4.5.3
如所依据的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不够详尽,开展监测可能影响监测结果,实验室应制定包含附加细则或补充文件的方法作业指导书。
4.5.4
环境监测机构在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证实能够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标准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证实,并及时宣贯到所有持证人员。
4.5.5
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方法证实的管理程序,包括机构方法建立的申请、准备、实施、内部评审和批准,并对方法证实的内容进行规定。
4.5.6
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方法涉及的培训情况、人员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主要性能指标(包括干扰消除、校准曲线、空白、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进行证实,确认是否满足标准方法要求。
4.5.7
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方法证实,包括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流转、前处理、监测分析、数据处理等全过程,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方法经证实后,应开展实际样品的监测以确认方法证实的有效性。
4.5.8
环境监测机构方法的证实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包含各个过程的所有记录。报告应经过本环境监测机构的内部评审和批准。
4.6 质量管理体系
4.6.1
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4.6.2
质量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涵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规定的所有要素,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管理体系文件主要由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技术记录及质量记录等文件构成。
4.6.3
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所有与环境监测活动相关的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源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方法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均应受控。
4.6.4
环境监测机构应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宣贯,保证有效实施,并持续改进。当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全员宣贯。
4.6.5
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年度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管理的目标、要求、任务、分工、职责和进度安排等,其内容应包括日常环境监测活动中采取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评价方法、质量控制考核、实验室间比对、内部质量监督活动、能力验证、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质量管理计划的实施结果应及时记录并输入管理评审。
4.6.6
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保存、样品流转、样品制备、样品前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和监测报告等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4.6.7
环境监测机构应编制年度内部质量监督计划,内容包括质量监督的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频次等。应按内部质量监督计划对监测人员的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应包含从样品采集到结果报告的全过程。应重点对新进人员、新持证项目人员、新监测方法、新仪器设备、重要监测任务、复杂监测项目、易出问题环节等进行监督。环境监测机构在监督中发现问题时,应进行纠正,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监督过程及跟踪验证结果应予以记录。
4.6.8
环境监测机构的合同评审、分包、服务和供应品采购、服务客户、投诉的处理、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管理、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不确定度的评定、数据保护、样品管理等活动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5.1 采样及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1 空气和废气监测
5.1.1.1
空气和废气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194、HJ373、HJ/T 397、HJ618、HJ 691、HJ 732、DB11/ 1195等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采样部分的相关规定。
5.1.1.2
监测点位布设、采样位置、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1.1.3
仪器设备相关配件应齐全,测试前后应对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满足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1.1.4
采样前应对气象条件、环境条件、工况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进行确认,采样方法、采样操作和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1.1.5
现场监测前后,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现场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1.6
现场监测技术人员应当记录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运行工况、生产与净化设备信息及其他参数。颗粒物、烟尘、粉尘、烟气等采样记录须附仪器打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