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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虐待和遗弃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3-06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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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大量幼儿园老师的虐童事件后,刑法学界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能不能把老师和学生的关系解释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人开玩笑说整个中国是一个大家庭,老师虐童构成虐待罪也没有问题。但是,我们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必须遵照语言通常的理解,这种玩笑式的解释显然是一种类推。
所以,《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它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新罪名就把漏洞给补上了。
《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罪还特别规定了单位犯罪条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当然,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体现的是一种单位意志,它是经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在绝大多数虐童案件中,似乎很难证明虐童行为出于单位意志。涉案单位可以很容易地将相关行为说成是个别员工的行为,从而撇清单位的责任。
然而,如果学校领导知道有员工曾虐待儿童,但却对该员工不做任何处理,听任其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对儿童施暴,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与学校领导积极指示员工虐待儿童的作为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并无本质的不同。
因此,如果学校负责人知道幼师的虐童行为,但却害怕学校声誉受损或者出于其他动机,没有及时处理老师的不当行为,反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虐童行为愈演愈烈,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再只是个人行为,而可以视为体现单位意志的单位不作为犯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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