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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出台新规:原告胜诉后法院必须一次性退诉讼费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3-0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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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全国各地判决先例的了解不难发现,在2015年以前的最高院公报案例中,对于胜诉退费问题的处理其实相对模糊。实体处理上,主要通过笼统确定各方当事人对于诉讼费的负担比例方式处理,部分地方法院甚至直接判定诉讼费由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在流程处理上,各地法院普遍未执行最高院规定,而是要求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一并申请执行以维护其权益,加之普遍存在的执行不能等问题,当事人多有“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无奈。

在2018年山东省两会上,省委书记刘家义指出,按照省委部署要求,咬定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抓住大有可为的历史机遇期,在新时期展现新气象,实现新作为。山东省高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指示,下大力改变过去一些不合乎常规的旧作风,加强工作执行力度和实效,从诉讼费退费开始抓起抓实,解决老百姓们经济负担层面的后顾之忧,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的理念。

阮久红指出,狠抓落地执行,第一步一定要打破原有体制机制的障碍。诉讼费退费首先要求资金保障。按照国家规定,诉讼收费与审判机关财政经费拨款是脱钩的,全省只有一个财政账户,审判机关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进财政账户,虽然法院需要的资金也由各级财政拨付,但这两笔款项实际上并无关联。之前某些地方法院特别是一些财政困难的县级地区,会以多收取诉讼费为由向财政提出按比例多拨付一部分资金支持的要求,直接导致这部分地区的诉讼费退费工作一拖再拖。现在省高院文件要求,各地法院每年要结合退费实际需求,协调同级财政拿出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退费财政预算,这一举措得到了财政部门的支持。自文件下发以来,省内各级法院退费流程基本顺畅。在执行过程中要么落实要么追责,严格依法办事,使该项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胜诉先退费,败诉一方不缴费也违法。省高院在文件中强调,对应该交费的败诉方当事人,各级法院宣判生效后由立案部门立案后,执行部门强制执行。该退的退,该收的收,在保障国家收入的基础上依法办事。阮久红表示,省高院将诉讼费退费窗口放在立案大厅,实现交费退费一个口,在流程上也更加方便当事人。

优化营商环境,从“立即办立即行”开始

在近日召开的全省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省委书记刘家义明确指出,我们强调营商环境,不仅是为了对外招商,同样是为了现有企业发展,必须在政策上同等对待。一些约束性政策也不能厚此薄彼,像去产能、去杠杆,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在安监、环保等领域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刘家义说:“评价政策好不好,就看企业家脸上笑不笑、笑得灿不灿烂。如果笑得很灿烂,说明政策很好;笑得不怎么样,那说明政策一般;没笑脸,那说明这个政策就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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