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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19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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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本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我国现行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承包人可以向执行该项目工程的法院主张其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13年6月26日,河南某某置业公司和某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建设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施工。

二、施工期间,河南某某置业公司拖欠工程款,某某建设公司多次向其送达联系函请求支付相关款项。

三、2014年4月、5月,河南某某置业公司委托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于同年11月3日向某某建设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三方分别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

四、2014年11月24日,某某建设公司得知河南焦作市中院要依据河南某某置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遂于同年12月1日,向焦作市中院提交《关于某某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主张确认其优先受偿权。

五、某某建设公司与河南某某置业公司认可案涉工程于2015年2月5日停工。

六、2018年1月31日,某某建设公司向河南省高院起诉,请求确认河南某某置业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七、河南省高院支持了某某建设公司有限受偿权的主张。河南某某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本书作者给读者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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