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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妨害安全驾驶的犯罪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3-17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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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增加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本条规定有两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第一,是否有必要单设妨害安全驾驶的犯罪。有意见提出,建议删去本条规定。主要理由:一是,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完全可以采用物理手段解决,如在公交车驾驶席旁边安装物理护栏,将驾驶员与乘客隔开,就很容易解决这个问题,没有必要采用刑法手段。二是,这类行为一般都不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可不增加新罪名,如果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赞成增加本条规定的认为,这一规定既惩罚暴力侵害驾驶人员的行为,也惩治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等行为,能够准确评价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建议进一步予以完善的认为,草案仅限定为两类行为,实践中,对驾驶员实施胁迫、辱骂以及捂眼睛、喷洒辣椒水,或用物品遮挡驾驶员视线等其他手段破坏、干扰安全驾驶行为,也会影响公共安全工具的正常行驶,应当增加相关情形。
第二,是否有必要增加驾驶人员的犯罪。有意见提出,建议删去第二款规定。主要理由:一是,该规定妨碍驾驶人员行驶正当防卫权。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导致驾驶人员只会选择躲避,大大限缩了驾驶人员进行有效的正当防卫,影响驾驶人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二是,该规定容易引起歧义。驾驶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如果遭受暴力袭击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时,驾驶人员是否能够反击,如果进行反击的话,是否属于互殴,如果驾驶员只能忍受而不能进行反击的话,可能使公共交通安全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三是,从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驾驶人员与乘客互殴的情况极少发生,没有必要作出规定。
立法机关经与有关方面共同认真研究,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2018年11月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关于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有关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223件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身份为乘客的占69.96%,司机占22.87%。司机和乘客冲突纠纷起因多为车费、上下车地点等小事,占比近六成;近四成案件有人员伤亡的情况,其中死亡人数占伤亡人数的19.61%;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攻击司机(占54.72%)、抢夺车辆操纵装置(占27.36%)、持刀威胁司机(占2.83%)、盗窃司机财物(2.83%)、与司机发生口角(1.89%)等;约有88.79%的案件发生在车辆运营过程中,面对纠纷,有的司机选择避让或防御,有的司机采取主动还手或攻击乘客,有的乘客出面制止,有的报警等;纠纷结果导致有的公交车撞击道旁静物(占33.96%)、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占19.81%)、司机受伤(占11.32%)、乘客受伤(占11.32%)、公交车撞击行驶车辆或行人(占8.49%)、车辆剧烈摇晃等危险运行状态(占7.55)、财物损失(占2.83%);司机在纠纷中的举动,避让或防御(占27.36%)、仅停车(占19.81%)、与乘客发生口角(占15.09%)、主动或还手攻击乘客(占10.38%)、报警(占7.55%)等。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此类行为处罚不同,有的只是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有的则是处以行政拘留,有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相同行为处罚轻重不统一。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实践情况,考虑到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安全关乎乘客的生命健康利益,对道路运输的安全性有着极大的影响,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威胁公共安全。为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必要将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同时,考虑到司机在公交车上负有安全驾驶的职责,如果司机在驾驶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不顾整车人的安全,擅离职守,与乘客进行互殴、厮打,极易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这种行为也有必要予以惩处。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本条规定。这样规定一方面警示规范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尊重驾驶人员,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将会受到法律惩处;另一方面也对驾驶人员的驾驶行为进行警示规范,要求驾驶人员以安全驾驶为先,不能擅离职守,让乘客和驾驶人员树立法律红线,营造安全有序、宽容和谐的空间,降低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同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将“抢夺驾驶操纵装置”修改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了抢夺罪,该条的“抢夺”行为,是指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而本条规定的抢夺驾驶操纵装置行为,并不是要把这个操作装置变为自己的财产,其主观意图是要争抢或者控制方向盘,使用“抢夺”容易引起误解,修改为“抢控”,表述更准确。二是,增加了“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的规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驾驶人员在对车辆采取安全措施后,有权行使正当防卫行为。三是,根据实践情况,将“与他人互殴”修改为“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四是,删去了“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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