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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孔子还说,“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自己家里的祭肉,存放不能超过三天。超过三天,就不能吃了。由此可以看出,早在周代,古人对于食品的安全问题就是相当重视的。
到了汉唐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提高所带来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的大一统所带来的频繁的对外交流,使得食品的数量和种类大大提高。这种繁荣局面并没有带来想象中的安全的饮食环境,反而是假冒伪劣食品越来越多,极大地影响着百姓们的健康。
汉朝的《二年律令》为此明确规定: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即
“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
。汉朝对于这些这些容易使人中毒乃至丧命的腐肉的规定极其明确,即全部焚毁,同时相关官员一律担责,一旦有人因此中毒,这些官员都与坐盗同法。一方面通过焚烧来处理腐肉,断绝其流通;另一方面,由官员来承担责任,重法处理。汉代对于食品的监督与管理,已经初具雏形,颇有系统,为后世对于食品的监督与管理提供了模板。
有唐一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变得更为全面和成熟,不但监管制度配套健全,而且对于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法律规定的也很详细,惩罚的措施更有针对性和严厉。
《唐律疏议》中曾明文规定: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从《唐律疏议》可以看出,与汉朝的规定相比,唐朝的规定显然更加详细,过质的肉类如果不焚毁,就要打九十板,而那些故意把有毒的肉赠送他人或者出售,使他人中毒的,要判处一年徒刑;使人中毒身亡的,则要判处绞刑;并且后面还有一些更具体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因此,在唐代,对于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的法律及其明确,并且还详细的考虑到了各种情况,罪行不同,则刑罚不同,但总体来看,仍然是通过重刑来进行压制,朝廷为直接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