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摘要: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主要记述了文帝朝与武帝朝的两次诸侯王谋反事件。从诸侯王的不同行为中,可以看出诸侯王势力的衰落,这符合司马迁心目中诸侯国的理想状态。处置手段上,文帝重视亲属关系,颇有宽仁德惠之风;武帝则不考虑亲属关系,坚决以严苛的法令惩治其罪。通过对比两种手段的效果,可以发现司马迁似乎是在暗示文帝的手段比武帝的更加高明,批评武帝不考虑“亲亲之德”,一味施行严刑峻法的行为。司马迁将《淮南衡山列传》安排为今上“内修法度”部分的第一篇列传,应有两个原因。其一,淮南国既属于宾服,又和荒服与要服的戎狄有一定相似性。这篇列传承担了由“外攘夷狄”到“内修法度”的过渡功能。其二,在处理淮南王、衡山王谋反一案后,法网愈密、官吏愈严,代表了今上“内修法度”的走向。
关键词:
《淮南衡山列传》;《今上本纪》;内修法度;文帝;武帝。
《史记·今上本纪》“小序”云:“汉兴五世,隆在建元,外攘夷狄,内修法度,封禅,改正朔,易服色。作《今上本纪》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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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今上本纪》已然佚失,但我们可以从“小序”中窥见“今上时代”的主线。具体到今上时代的列传部分,逯耀东先生指出:“《史记》自《魏其武安侯列传》第四十九至《太史公自序》第七十,虽然各自独立成传,若以《建元以来王子侯年表》及《建元以来侯者年表》贯穿,则《今上本纪》的‘内修法度’与‘外攘夷狄’两大问题,皆在其中,形成一个‘今上’的独立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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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霖老师进一步指出,自《淮南衡山列传》第五十八至《太史公自序》第七十属于“内修法度”的部分。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作为今上“内修法度”部分的首篇列传,拉开了武帝朝“内修法度”的序幕。司马迁在这篇列传中寄托了什么微意?这篇列传何以置于“内修法度”部分的首篇?以上就是本文力求解决的问题。
《淮南衡山列传》以两次诸侯王谋反事件的前因后果为主要内容——其一,文帝朝的淮南厉王刘长谋反事件与随后的处置;其二,武帝朝的淮南王刘安、衡山王刘赐谋反事件与随后的处置。这两次事件,虽然同样名为“谋反”,但性质却有很大不同:文帝六年,淮南厉王刘长遣使勾结闽越、匈奴,发动谋反,这是实实在在地进行了谋反;而淮南王刘安、衡山王刘赐虽有谋反之心,也有准备谋反之迹,但是优柔寡断,其谋反一事一直停留在口头上与准备阶段。此外,将刘长与刘安、刘赐在谋反前的举动做一比较,就会发现前者的举动比后两者严重得多:除去违反汉法这点三人均有之外,刘长还做出了不遵臣节,先斩后奏、私杀功臣,僭拟等挑战天子权威的行为,而这些在刘安、刘赐身上均未能看到。这些不同暗示了诸侯王势力的衰落。国土面积上,淮南王、衡山王、庐江王三分淮南国故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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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国土面积自然比原来的淮南国要小得多。置吏权上,淮南厉王时,诸侯相由其自置;淮南王刘安、衡山王刘赐时期,淮南国中至少相与二千石官吏均由汉廷任命,衡山国中,在衡山王犯法之后,二百石以上官吏的任命权被武帝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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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与《五宗世家》中,司马迁同样从国土面积与置吏权两个角度对诸侯王势力的衰落进行了总结。国土面积上,汉初诸侯国“大者或五六郡,连城数十,置百官宫观,僭于天子”;吴楚七国之乱与推恩令颁布之后,“诸侯稍微,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数十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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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吏权上,高祖时诸侯王拥有对国中内史以下官吏的任免权,汉廷只为其任命丞相,持黄金印;吴楚七国之乱后,汉廷为诸侯国任命二千石官吏,将“丞相”贬称“相”,持银印,夺去了诸侯王任免高级官吏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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