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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回复方案(四)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0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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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上述反馈意见(3)明确提出高管人员不得全为兼职人员。这与我们此前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回复方案(三)》中的观点一致,如投资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岗位负责人建议专职为宜,以落实利益隔离,提高专业化经营能力。


从整体监管趋势来看,无论是高管或员工,监管层更提倡有利于专营能力及利益隔离的专职状态,兼职情形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但核查和要求都比较严格。


二、员工人数过少


反馈意见(1):申请机构员工人数过少,建议充实优化。


反馈意见(2):申请机构当前员工人数过低,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阐述在当前员工人数的情况下,申请机构如何顺利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以及如何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


回复方案: 员工人数过少是近期的高频反馈之一,但是关于员工人数要求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从近期通过申请登记的机构来看,人数多在六人以上,但也存在两人、四人等极限情况,就该等极限情况的通过,一般存在确切的特殊因素,如从业人员、股东背景情况、投资经历、管理能力等。


对于收悉本项反馈后应整改增加的人数,审核员通常不会给出明确答复,多要求/建议补充招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


针对此反馈意见,建议结合补充招聘情况、后续招聘计划、人力需求分析等进行陈述;在“如何顺利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如何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方面,可以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流程(产品设计、募集销售、投研决策、投资运作、合规风控等阶段)及内控制度落地(制度内容、落实人员、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具体、详尽的描述。


三、高管的从业经验及尽职履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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