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5)审计意见交换与审计报告出具。当审计工作接近尾声时,审计工作组会结合审计具体情况与被审计部门或单位进行意见交换,当双方意见达成共识后,审计工作组会出具审计工作报告,就被审计内容发表意见或保留意见,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如果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审计机关还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审计目标
针对政府采购行为,审计的目标仍然是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3个方面。所谓真实性是指政府采购行为应当实际存在,不得虚列政府采购项目。所谓合法性是指政府采购行为应当符合《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所谓效益性是指政府采购行为应当获取最优的价格质量比。
在强调上述三性基础上,还要关注政府采购的完整性,即按照规定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看其是否全部进行了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行为主要环节可分为预算编报的完整性、计划编报的完整性和组织实施的完整性。关注政府采购的正确性,即政府采购项目的确立是否以本部门实际需要和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为依据,预算数据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同时,关注政府采购信息是否恰当披露。
2.审计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
(1)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即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或分散采购)。
(2)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