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讼费用的问题
《批复》认为,北京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应当收取诉讼费用。理由是:第一,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收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2006年12月19日以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的,其制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见,诉讼费用的收取需要有国家法律作为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本身没有就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规定收费,负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立法草案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起草该法律草案的过程中,也没有提出收取费用的问题。因此,在没有收取诉讼费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收取某一类案件的诉讼费,显然不妥。第二,参考国外的立法例,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鲜见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单独收取诉讼费的先例。第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常常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的,此种情形下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时面临因恐惧或受伤无法回家、离家时未能带出财产和随身衣物的困难处境,而且施暴者有可能一时无法找到。如果人民法院以收取诉讼费作为受理此类案件或者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则无疑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也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批复》的意见是此类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
《批复》同意北京高院倾向性意见。理由是:第一,与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阶段不同,自2016年3月1日起,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依据是《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的规定,而不再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有关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的规定。因此,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同于《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的依据并不充分。第二,《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其中并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内容。因此,由人民法院自行增加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缺少法律依据。第三,要求家庭暴力受害者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提供担保,明显不利于对遭遇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的保护,有违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