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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纯外部合作/贷款超市模式。该种模式下,互联网平台仅向外部合作机构导流。
该类型互联网平台可能由于切入金融业务较晚,不具备相应的金融牌照而无法直接发放贷款。或者由于自身战略定位原因,并不充当资金方的角色,仅向外部合作机构进行导流。部分互联网平台的导流业务更类似于“贷款超市”模式,用户可以通过其提供的入口选择不同的资金方进行贷款。
第三,联合贷款模式。该种模式下,导流的借款用户由互联网平台集团内部机构和其他外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向其发放贷款。
联合贷款业务要求联合贷款的各资金方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放贷业务资质。此前网传的《关于就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就将联合贷款业务的合作机构限定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CPA是按照每个导流用户的有效行为计费的方式,而CPS是按照贷款额来计算导流费用。
对于传统助贷业务而言,由于助贷机构实质上承担了风控角色,因此资金方与助贷机构之间的费用结算,一般由资金方直接向助贷机构提出固定的资金成本。如果资金方需要向助贷机构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往往也会根据助贷机构推荐的资产表现情况设置浮动费率。
对于导流业务而言,CPA和CPS其中较为常见的两种收费方式。CPA收费方式下,用户每次完成有效注册、绑卡或者交易等行为,资金方将按照固定的有效CPA单价向导流方支付导流费用。CPS收费方式下,资金方按照用户获取的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支付导流费用。
市场上除了CPA以及CPS的收费方式外,导流业务常见的收费方式还包括CPC(按照每个有效点击计费)、CPD(按照每个有效下载计费)、CPM(千人展示成本)等。
导流方在与资金方合作的过程中,关于用户数据对接一般采用API或者H5的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收集、获取用户数据方式的不同。
API模式下双方通过系统进行对接,导流方通过系统接口向资金方传输用户数据。而H5模式下,导流的属性更为纯粹,导流方并不接触核心的用户数据,用户仅仅是通过导流方提供的入口跳转至资金方处申请借款。
H5模式相对容易操作,采用H5的对接方式有助于双方业务合作快速上线。但对于导流方而言其无法通过沉淀用户数据获得更多的价值。而在API模式下,导流方通过系统接口向资金方传输用户数据。一方面资金方对于获取的数据是否经过导流方加工篡改可能存在一定的担忧。另一方面,API合作模式下,资金方也会更加关注导流方在收集、共享用户数据时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1.导流业务资质
当前监管对于从事贷款导流业务机构的资质、业务规范并没有明确的要求。
此前流传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即“175号文”)要求“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对于该条规定,不少人也抱着是否是监管为“助贷机构”、“导流机构”正名的想法。而近期据媒体报道,银保监会收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来函,提请银保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关注互联网机构为银行、信托、保险等持牌机构提供引流、营销宣传等服务的合法合规性。监管信号已经发出,不排除下一步互联网导流业务将迎来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制。
监管的暂时缺位是否意味着互联网平台在经营导流业务时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呢?
导流业务类似于互联网广告行为,导流方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比如对于金融机构资质的真实性、“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一定的审查,对于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的导流机构应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践中,这种审查义务的边界确实难以把握,导流方也很难做到对所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完全审查。
如果导流方涉及由自身发放贷款,则需要取得相应的放贷业务资质。
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下,具备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通常包括了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及汽车金融公司。P2P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其本身不具备放贷业务资质,部分导流方向P2P平台导流时,资金方通常是P2P平台的投资人。
2.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
在导流业务中如何通过协议签署、授权同意环节设计等操作合法合规地收集、共享用户个人信息对于导流方及资金方而言显得至关重要。
近年来,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导流业务中,涉及到导流方、资金方向用户收集信息的行为,也涉及到导流方和资金方之间关于用户信息的传输、共享行为。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公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目的、方式和范围,取得被收集者的同意。同时,在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时也应当取得被收集者同意。参考《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17)的标准,导流方及资金方还应当按照是否涉及收集用户个人敏感信息、是否涉及核心功能与附加功能的区分来设计用户授权同意收集、共享其个人信息的操作。同时,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可能还会涉及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跨区域展业限制
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导流服务拓展业务开展区域对于诸多城商行、农商行而言是与互联网平台进行导流合作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与此同时,城商行、农商行也面临着跨区域展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