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贵随笔:
实用性仅仅需要在产业上是可以实施有技术效果即可,并不是审查员心目中忧国忧民的资源浪费明显脱离社会需要噢。充分公开只要看技术问题是否能被技术方案客观解决即可,而不是用技术效果(包括吹牛的)反推认为无法实现公开补充噢(文中有画重点!)。本专利真的是培训好素材,通过形象的例子理清实用性和充分公开,对代理人、技术人员、审查员理解都有好处(建议强局内部也可以用来培训一下审查员,最近类似的实用新型审查意见有点多,不靠谱)。
鸡粪专利授权文本:
鸡粪神奇专利治理沙漠,大写的服都不行得五体投地!
投票统计中,认为没有实用性、没有充分公开的占比不少,看来大家都有类似的认识。
观点没有对错,只有共同进步。
复审全文:
案由(审查员认为实用性有问题,复审通知认为充分公开有问题):
本复审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1月11日受理、2006年4月12日公开、申请号为200510017280.8、名称为“一种荒化及沙漠土地治理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人为高再起。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为由,于2007年7月6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05年1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于2005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3的内容如下:“1、一种荒化及沙漠土地治理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方法,其特征是平整沙漠土地,向沙漠地区铺设涵管,涵管上面铺设公路,在公路两侧三百至五百米宽的范围内地下覆盖塑料薄膜,在覆盖塑料薄膜的沙地上放置养鸡笼养鸡,使鸡粪便落在沙土地上,六至十天后将鸡笼搬走,再通过涵管引水灌溉此处沙地,在沙地上植树或种植农作物。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荒化及沙漠土地治理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方法,方案如下:(1)、在靠近河流的沙漠边缘开始东西向平整沙土地八百至一千二百米宽度;(2)、从河流处开始向平整的沙土地内铺设涵管,涵管在平整的沙土地中间位置,涵管的管直径为二至三米,沙土地内的涵管每隔二至三公里设有观察出水口和泵站,涵管上面铺设公路;(3)、在公路两侧三百至五百米宽的范围内地下覆盖塑料薄膜,塑料薄膜距地表三十至四十公分;(4)、在覆盖塑料薄膜的沙地上放置养鸡笼养鸡,鸡笼的底板能够透过鸡粪便,每个鸡笼之间间隔七十至一百公分,六至十天后将鸡笼移走;(5)、从涵管初始端引水,并加入泥土,其中泥土加入量为每分钟10-20立方米,再通过涵管泵站灌溉此处沙地,在沙地上植树或种植农作物。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荒化及沙漠土地治理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方法,方案如下:从靠近河流的沙漠边缘开始东西向平整沙土地一千米宽度,从河流处开始向平整的沙土地内铺设涵管,涵管在平整的沙土地中间位置,涵管的管直径为二米,沙土地内的涵管每隔三公里设有观察出水口和泵站,涵管上面铺设公路,在公路两侧四百米宽的范围内地下覆盖塑料薄膜,塑料薄膜距地表三十五公分,在覆盖塑料薄膜的沙地上放置养鸡笼养鸡,鸡笼的底板能够透过鸡粪便,每个鸡笼之间间隔八十公分,七天后将鸡笼移走,从涵管初始端引水,并加入泥土,其中泥土加入量为每分钟15立方米,再通过涵管泵站灌溉此处沙地,在沙地上植树及种植农作物。”驳回理由概括为:(1)申请人所述本申请是国内唯一治理沙漠、解决资金短缺和缺水的方法,没有事实依据;(2)要实施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成本巨大,且会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明显脱离社会需要,缺乏有益效果,因而不具有实用性。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于2007年10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且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有利于改造沙漠、改善环境,对环境和社会肯定是有益的,不属于指南中“明显无益”的情形;(2)审查员认为本申请成本巨大的理由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找不到依据。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07年12月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发出了前置审查通知书。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案进行审查。合议组经过对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意见、前置审查意见的审查,于2008年3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不相关联和不相适应,导致本申请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意见通知书于2008年5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以下意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主要涉及地下覆膜、水土同管输送两部分,两项技术在说明书中均有详细、清楚完整的描述;由于实施本申请技术方案是一项非常庞大的工程,实施该技术会带动相关产业与服务业的发展,相应可以解决当地就业和有利于社会安定,并且实施该技术还需要配套的公共设施,因此实施本申请方案不仅具有经济效益也具有社会效益,当前实践也证明实施本璀3请方案具有这些积极效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30日收到了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及说明书第1页。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以下意见:对申请日提交的公开文本进行如下修改:(1)删除说明书发明名称及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的“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2)把权利要求2、3中的“方案如下”修改为“其特征在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荒化及沙漠土地治理方法,其特征是平整沙漠土地,向沙漠地区铺设涵管,涵管上面铺设公路,在公路两侧三百至五百米宽的范围内地下覆盖塑料薄膜,在覆盖塑??薄膜的沙地上放置养鸡笼养鸡,使鸡粪便落在沙土地上,六至十天后将鸡笼搬走,再通过涵管引水灌溉此处沙地,在沙地上植树或种植农作物。”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复审决定理由(推翻了实用性和充分公开问题):
1.依据的文本经审查,未发现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文本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情况,故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是:2005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4页,说明书摘要,2008年6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ˉ′明书第1页。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审查指南第2.1.1节规定:“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或者制造一种物品,还可以包括例如驱雾的方法,或者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法。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分割治理沙漠,并且进行养殖经营的治理沙漠方法。权利要求1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是:平整沙漠土地,铺设涵管,涵管上面铺设公路,在公路两侧地下覆盖塑料薄膜,在覆盖塑料薄膜的沙地上养鸡,六至十天后将鸡笼搬走,再通过涵管引水灌溉此处沙地,在沙地上植树或种植农作物。权利要求2和3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是对权利要求1中所采取技术手段的补充和细化,
一方面,由于所有这些措施是在有限的范围内逐步进行的,因此其在产业上是可以实施的
。另一方面,执行这些技术措施显然可以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比如铺设涵管可以引水进行灌溉,覆盖塑料薄膜可以防止水份蒸发,养鸡可以提供植物生长的肥料,所有这些措施综合起来可以在沙漠或荒地的局部地区保持植物生长的一定水份和肥料,从而逐步改变该地区的植被情况。
因此实施本申请所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也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实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必然会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这样的技术方案明显脱离社会需要,缺乏有益效果”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由于当前我国土地荒漠(沙漠)化严重,社会迫切需要能够对荒漠和沙漠化土地进行治理的技术方案,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荒化和沙漠化土地治理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属于明显无益和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创造。此外,
一项技术方案,虽然在某些方面可能具有不足或可能取得一些负面的效果
,例如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认为的,实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将会浪费大量资源和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
但是只要其能解决技术问题,能够取得一定的有益效果,则仍应认为该技术方案具有积极的效果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的规定。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审查指南第2.1.1节规定:“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分割治理沙漠,并且进行养殖经营的治理沙漠方法。其采取的技术手段是:平整沙漠土地,向沙漠地区铺设涵管,涵管上面铺设公路,在公路两侧三百至五百米宽的范围内地下覆盖塑料薄膜,在覆盖塑料薄膜的沙地上放置养鸡笼养鸡,使鸡粪便落在沙土地上,六至十天后将鸡笼移走,再通过涵管引水及泥土灌溉此处沙地,在沙地上植树或种植农作物。同时,本申请的说明书第2页第15行至第3页第11行指出其有益效果为:“通过本方法的实施,在沙漠中建立起一条东西向防风隔离带,防止沙漠向南侵袭,可有效地治理防风隔离带以南的沙土地。”“在八年时间完成治理和固沙工程,三年内完成内蒙古西部至吉林省西部的固沙项目,以养鸡为主体创建防风阻沙公路林木带。”“本发明方法实施后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可达到11000亿元人民币。其社会效益为可以安置一千万人口,改善社会治安,隔绝禽流感,改善当地的交通及通信状况。其生态效益为可以有效地治理黄河,对松嫩平原水利治理和抗洪,防止沙尘暴,治理草原蝗虫虫害,保护地下水利资源”。
由此可见,本申请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治沙和固沙、防止沙尘暴等的技术效果与该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取的技术手段是相关联和相适应的。虽然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其它一些本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所无法实现的效果,但只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达到了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至少一个方面的技术效果,就应该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是相互适应和相互关联的,即本申请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得到了充分公开。
因此,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相关联和相适应,本申请说明书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看完了是不是有一种很多专利即使授权了的专利,虽然理论上可以应用但实际汇总缺并不会采用?
没错,这就是专利,只有实际被应用于市场才是好专利!后续来谈谈高价值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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