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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驻甬部队军人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驻甬部队:
根据《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甬政发〔2014〕115号)和《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度驻甬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经军队(含武警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已办理随军手续的驻甬部队军人随军家属。
(一)之前已申报并列入安置计划,暂未落实安置单位的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和国有企业正式在岗职工等三类军人随军家属(以下简称“三类随军家属”),不再重新申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人随军家属不列入申报范围:
1、现已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的;
2、军人已批准转业、退休、调离的;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录用及流动程序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
5、档案原始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此前已经在我市安置过,又重新提出申请的。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军人随军家属列为重点对象:
1、本人系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军人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
3、军人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
二、申报时间
5月1日至5月31日。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三类随军家属”本人提出安置申请,填写《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审核登记表》,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统一报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