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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士”插入“万达”,就躲得过近似?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7-28 11:4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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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 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其次 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同时考虑 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


3、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 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 商标标识的商品 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案号
商评字[2017]第0000061733号


附: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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