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介绍了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包括养犬管理、登记制度、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于2025年通过并批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文章还介绍了制定该规定的原因和背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制定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漳州市城市养犬人群逐渐增多,不文明养犬现象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
关键观点2: 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五条,围绕养犬管理体制、限养规定、犬只免疫、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禁入场所、收容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规定。
关键观点3: 管理体制
建立了各级政府加强领导、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关键观点4: 登记制度
为对养犬人及犬只进行有效管理,建立了养犬登记制度,包括限养规定、犬只免疫、养犬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
关键观点5: 文明规范
从养犬人的行为规范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在公共楼道等住宅公共区域饲养犬只,携犬外出需使用犬绳牵领、为犬只佩戴嘴套等。
关键观点6: 法律责任
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确保有法可依。
正文
本市城市管理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城市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军用、警用、救援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队等单位因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诊疗以及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免疫、登记、无害化处理和监管信息共享,接受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犬只收容场所,收容、留检、救助、处置走失犬、遗弃犬、无主犬、
没收犬等犬只。犬只收容场所可以实行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每个固定住所限养一只犬只。
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禁养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饲养犬只繁殖幼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到免疫定点机构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植入犬只电子芯片:
(一)幼犬犬龄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
(三)其他犬只自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八条
养犬人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