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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帮人联系了廊坊银行,但未能成功。后又联系了北京环球泰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商某,让商某帮助寻找出资方,商某便联系了民生证券河南分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吕某,让吕某帮助寻找出资方。吕某先后联系了浙商银行、兴业银行,但均未能成功。
这事一下子就搁置了,时间就来到了2015年10月份。我们的女主角也出场了。
吕某联系到天津信唐公司同业部张某2,向其介绍了徽商银行10亿元、2年期的理财业务,年化收益率5%,并委托张某2寻找资金。
同日张某2的所在部门负责人李某1便联系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金融同业部银行业务处经理被告人李某某,并告知李某某,徽商银行10亿元、2年期保本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5%,问李某某中信银行是否购买。
经李某某向中信银行总行汇报后答复李某1,中信银行可以购买。随后两人对该理财业务展开协商,李某某提出将5%的年化利率拆分为4.5%+0.5%,并要求徽商银行一级分行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上盖章,李某1将该信息告诉张某2,通过吕某、商某层层传递,最终通过李某1答复李某某,同意年化利率拆分为4.5%+0.5%,徽商银行一级分行可以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上盖章,需要由企业来支付年化利率0.5%。
在基本确定理财业务金额为10亿元、期限为2年、利率为4.5%+0.5%等相关要素后,信唐公司李某1将吕某联系方式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吕某得到徽商银行常某的联系方式。
10月16日李某某与常某直接对接业务,因中信银行总行告知李某某,理财收益的年化利率4.5%不满足总行收益要求,李某某便要求常某将理财产品收益提高至年化利率为4.7%,总行同意年化利率为4.7%。
李某某和常某最终确定该10亿元理财产品的年化利率为4.7%+0.3%,常某告诉李某某其中的4.7%由徽商银行支付,另外的0.3%(600万元)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并告诉李某某理财资金不会全部用于理财。李某某没有将另外0.3%的利率向中信银行总行进行汇报。李某某和常某商定中信银行通过通道公司千石公司购买徽商银行该笔理财产品。
这600万元算什么呢?在徽商银行固镇支行行长常某看来,李某某事先谈业务给自己或团队留的好处费。
另外,为了拿到600万好处费,李某某找国元证券的人,用国元证券元通136或23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0.3%(也就是600万元)费用的收款路径。
在上述运作收取0.3%费用的过程中,李某某与国元证券公司商定:由国元证券公司收取该笔费用,再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支付出去。并要求对接人不要对外透漏此事。
2015年10月20日,李某某与千石公司的等人员到蚌埠、固镇与徽商银行常某对接,具体办理购买理财产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