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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为规避行政审批签订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并购中的黑白合同问题)|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06 20:4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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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判例: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担保,由公司承担责任(2015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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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裁判要旨:


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规避行政审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股权转让合同(黑白合同),在签署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内容的《股权转让协议》,目的是规避行政审批,破坏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监管秩序和外汇管理秩序,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应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


一、股权收购方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农产品公司”)与目标公司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白沙洲公司”)原股东王秀群签订了一份《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70%股权之股权买卖协议》;农产品公司与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九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30%股权之股权买卖协议》。两协议所涉股权转让价款为港币11.56亿元;


二、为规避商务部较为严格的专项审查和避税,在农产品公司的认可和默许下,目标公司白沙洲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套印印鉴、模仿签字等方式,炮制出一份虚假的《关于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称《0.89亿股权转让协议》)。


三、股权交易款项支付情况:(1)农产品公司已将价值港币3.6亿元的可换股票据支付给王秀群;(2)诉讼中王秀群承认收到了现金港币335579575元。(3)《70%股权买卖协议》中应付给王秀群的港币1.2亿元和《30%股权买卖协议》中应付给天九公司的港币2.56亿元,因发生本案诉讼,港币3.76亿元的承付票据款项尚未支付。


四、商务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0.89亿股权转让协议》等申报文件后批复同意该项并购,并颁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农产品公司在白沙洲公司的配合下又以同样方式,变换文件制作方法,依据《0.89亿股权转让协议》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白沙洲公司的股权、公司性质等事项的变更登记。


六、原股东王秀群、天九公司诉称:《0.89亿股权转让协议》是一份以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骗取审批机关审批为目的的虚假协议,请求法院宣告无效。


七、农产品公司和白沙洲公司则辩称:《0.89亿股权转让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1)签订该协议是为了便于审批,并非偷梁换柱。(2)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形。农产品公司并非纳税义务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利益动机。王秀群、天九公司是否依法纳税,也不影响协议的效力。(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4)两份协议均已履行,不属于“黑白合同”。如果“白合同”仅违反了部门规章《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也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讼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败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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