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法院/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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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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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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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罗 霞
审判员 杜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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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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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舒可
徐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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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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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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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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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1知民初60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金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NP0**”品种权的行为,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停止使用“NP0**”作为亲本生产“郑某玉491”“金某玉304”“金某玉171”“郑某玉597”“金某玉181”“郑某玉777”玉米种子,停止销售重复使用“NP0**”作为亲本生产的“郑某玉491”“金某玉304”“金某玉171”“郑某玉597”“金某玉181”“郑某玉777”玉米种子;未经“NP0**”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将“NP0**”重复使用于生产“郑某玉887”玉米种子;
2.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恒某种业有限公司见证下,同时可商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将河南金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委托制种主体所持有或者控制的所有涉案侵权种子(包括与“NP0**”具有同一性的亲本繁殖材料“YZ**”“JCD15YZ**”等,以及使用该亲本生产而来的“郑某玉491”“金某玉304”“金某玉171”“郑某玉597”“金某玉181”“郑某玉777”的繁殖材料)作消灭活性处理;
3.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河南金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某(北京)农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委托制种生产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甘肃邦某种业有限公司、甘肃省敦煌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玉米种子分公司、甘肃某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酒泉欣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瞭某种业有限公司、赵某祥),告知前述受通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履行本判决,并与之签署不侵权承诺书(通知内容见本判决附件1,承诺书内容见本判决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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