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规范行政罚款,提高相关立法和执法的质量,遏制以罚增收、以罚代管等行为。
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细化考量因素,推动立法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等因素而科学、合理地设定罚款;着力解决“小过重罚”等社会反映集中的问题;剥离执法中的利益因素,遏制逐利式执法的动机,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加强常态化监管,防止运动式执法。这些规定,有利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企业的信心。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清理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规范行政检查方式,减少入企检查频次;规范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等等。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精准高效,从而减轻企业负担。
制定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行为规范,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将服务型政府理念在行政执法领域予以创造性探索,推动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相关规定强调规范执法、过罚相当,确保执法既能有效威慑违法者,维护市场秩序,又避免不必要的伤害;通过执法撬动常态化、系统化治理,引导经营主体摈弃投机思维,形成合理、稳定的预期,进而调整自身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通过引入预防机制、事后回访等服务举措,推动经营主体不断提升合规经营的意识与能力。这些措施的贯彻落实,在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也有利于引导经营主体形成明确、合理的预期,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营商环境。
创新涉企监管执法方式,构建智能高效的监管体系。
科学的监管框架对于营商环境具有关键作用,契合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并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监管,既能有效控制风险,遏制各种违法投机行为,又能避免不必要的管制,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保障可持续的发展。近年来,伴随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监管中常态化应用,市场监管系统的随机抽查问题发现率不断提升,监管更加精准有效。同时,各个部门不断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非现场监管,以科技赋能监管效能提升。实际上,这些探索除了在短期内压缩监管和合规成本,更深远的意义还在于,面对当下生态复杂多元、创新层出不穷的经济活动,政府监管体系及时进行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开发系列数字基础设施,并在此基础上建构适合数字化特点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和服务效能,可以更好地支撑数字化时代的营商环境建设。
三、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保护合法权益,提升市场效率
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体系,能够保障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得到迅速、公平的解决,这既有利于在个案中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强化相关法律规则的权威性,引导企业形成明确、稳定的预期,提升整个市场机制的效率。为此,近年来,我国不断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优化公共服务,不断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司法审判更加公正高效。
裁判规则和尺度的统一性不断提升,保障了法律正确、统一的适用,稳定了企业的预期;数字法院建设持续推进,提升了诉讼的效率和司法资源的可及性;执行难的问题逐步破解,强化了司法的权威性,有效遏制了各种投机行为;破产办理的效率不断提升,企业退出更加便捷,资源配置效率得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