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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法院可强制执行!(2017年新规)

法律读品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17 20:0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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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通〔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 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现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 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 票据承兑协议 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 (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二) 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 等;


(三)各类 担保合同、保函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 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 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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