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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超2亿元!三家药企被通报了

医药代表  · 公众号  · 医学  · 2025-03-22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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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存续期间,上海信谊、河南润弘、成都汇信等三家公司发生矛盾和冲突,当事人积极推动商议、沟通。 2020年下半年,成都汇信发现上海信谊未积极向民营医院销售注射液,导致其市场份额大幅下降。 2020年 7月,当事人前往成都,向成都汇信承诺加大销售力度。 2020年 10月,当事人与成都汇信相关负责人在南京会面,沟通注射液滞销情况。 2021年 1月,当事人与河南润弘、成都汇信相关负责人在天津会面,讨论如何更好地执行分割销售市场的约定。 2021年 8月,三家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杭州会面,探讨如何在全国市场更好地实施协议内容。


从 2021年开始,河南润弘在部分省份不再与上海信谊共用代理商。但直到 2023年 12月,上海信谊、河南润弘在广东等部分省份仍然继续沿用共同的省级代理商,各省级代理商按照原有终端医院覆盖范围继续销售注射液的原则,帮助上海信谊、河南润弘推广注射液,维持当地公立医院市场份额稳定。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上海信谊、河南润弘、成都汇信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三家公司在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过程中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时任上海信谊招商代理事业部总经理,代表上海信谊出面与河南润弘、成都汇信有关人员持续沟通、商议,安排招商代理事业部落实垄断协议的有关内容,是涉案垄断协议中上海信谊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涉案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


鉴于本案涉案行为发生在医药领域,大幅提高了药品价格,上海信谊在垄断协议达成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是上海信谊方的主要实施者,是涉案垄断协议的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情节,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五十九条“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的规定,上海市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 500,000元(伍拾万元整)。


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471,142.40 元(壹亿壹仟伍佰肆拾柒万壹仟壹佰肆拾贰元肆角零分);


2.处2023 年销售额10%的罚款并减轻80%的罚款,计人民币50,335,849.29 元(伍仟零叁拾叁万伍仟捌佰肆拾玖元贰角玖分)。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65,806,991.69 元(壹亿陆仟伍佰捌拾万陆仟玖佰玖拾壹元陆角玖分)。


对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174,313.07 元(壹仟伍佰壹拾柒万肆仟叁佰壹拾叁元零柒分);


2.处2023 年销售额4%的罚款,计人民币27,540,836.48元(贰仟柒佰伍拾肆万零捌佰叁拾陆元肆角捌分)。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2,715,149.55 元(肆仟贰佰柒拾壹万伍仟壹佰肆拾玖元伍角伍分)。


对成都汇信医药有限公司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631,753.85 元(壹仟零陆拾叁万壹仟柒佰伍拾叁元捌角伍分);


2.处2023 年销售额4%的罚款,计人民币3,843,871.13元(叁佰捌拾肆万叁仟捌佰柒拾壹元壹角叁分)。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475,624.98 元(壹仟肆佰肆拾柒万伍仟陆佰贰拾肆元玖角捌分)。


对三家药企分别处以罚没金额为1亿6580万、4271万、1447万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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