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
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老虎”、“苍蝇”一起打
此次“海啸1号”确实像海啸一样席卷财务界,但是它既不是开始也不是结局。据了解,近几年来,深圳国税局、公安局、海关、银行四部门联合查办了“闪电系列”“海浪系列”“铁锹系列”“海啸系列”等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累计抓获嫌疑犯罪分子300多人,涉案案值累计达到700亿元。相信后面还有“海啸2号”、“海啸3号”, 只要虚开增值税发票不停止,就不会停止严打的脚步......
往期有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虚开金额不大,一旦税局查到补税接受批评教育即可。但是现在不同了,“老虎”要打,“苍蝇”也要打。柠檬君提醒各位纳税人“切莫顶风作案”,一旦查到企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无论金额大小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这里,不得不说说企业的会计人员,在这种严酷的税务大环境下,真的是挣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自身获得的收益很少,甚至大部分都没有收益,只是完成了老板要求完成的所谓的“会计工作”,结果却搞得好像是“主犯”似的!
很多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在监狱里面,所以啊,会计小伙伴们,切记不要拿自己的青春与生命来赌博!
2)税务局“翻旧账”一查到底
在此次“海啸1号”行动中,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子大多数都是2013、2014年,颇有些“秋后算账”的意思,很多小伙伴就会问了,
税务局“翻旧账”究竟可以翻到多久以前?通常可以总结性地理解为三年、五年或者无期限。
下面是税务局“翻旧账”的时间期限列表,仅供各位参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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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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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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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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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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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不缴、少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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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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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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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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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或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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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累计数额不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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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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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
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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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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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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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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