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治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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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

法治山东  · 公众号  ·  · 2025-06-06 23:19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山东省司法厅发布的《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该办法旨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决策质量。文章包含了决策事项的范围、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序、意见反馈机制、决策执行与评估的公众参与、保障措施等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省司法厅起草了《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键观点2: 公众参与方式和程序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征求意见。此外,还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关键观点3: 意见反馈机制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事项草案,并于决策公布后及时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说明。

关键观点4: 决策执行与评估的公众参与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征集公众对决策执行的意见建议。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机关审议时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等列席。

关键观点5: 保障措施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将开展公众参与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此外,鼓励公民所在单位对公民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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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 ,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建议项目 征集】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第七条【目录草案征求意见】 司法行政部门 或者决策机关确定的部门在编制决策目录过程中 可以将决策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目录草案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八条【目录公布】 决策目录按程序编制完成后,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 应当 6 月底前 通过政府 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 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 按规定 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组织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 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根据决策事项 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还应当 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 听取特定群体意见 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 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务公开专区、政府开放活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其他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说明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方式等。

决策事项为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重要规划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形成涵盖重点内容的简明版规划,并在起草说明中重点说明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座谈会】 采取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确定 人员 邀请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 以及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参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座谈会召开 3 日前,将决策草案等材料送达 与会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 并如实记录;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 予以 说明。

第十二条 【听证】 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一般不少于 10人。 听证会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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