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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收入个税风险警示频发,个人税收征管全面升级 | 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毕马威KPMG  · 公众号  ·  · 2025-06-05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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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理解税务居民身份

  • 取得境外身份(如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美国绿卡、加拿大枫叶卡等)就不再是中国税务居民?海外收入均无需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 注销中国境内户籍后就不再是中国税务居民?

事实上,境外永久居民身份证、绿卡等出行证件与税务居民身份的概念并不等同,单纯获得境外身份或者注销内地户籍亦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改变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和相应的纳税义务。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国税务居民包括有住所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两类,其中“住所”并非我们通俗意义上理解的房产或者住处,而是一个税务上的概念。如果一个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即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此时个人即为有住所的中国税务居民,无论他当年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是否满183天,其全球的收入均负有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若个人取得境外身份后仍然习惯性地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仍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是有住所的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由此情况下引申出这类取得境外身份的个人,亦不能通过安排一次性离境超过30天重置“六年规则”的方式来避免境外所得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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