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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中)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3-16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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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实践看,许多地方对量刑协商程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统一科学的量刑协商程序尚未完全建立,协商不充分、不彻底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究其原因,既有检察官能力不够、重视不够的因素,也有制度机制客观制约的因素。
量刑协商程序的构建需要逐渐的探索、完善、解决,它涉及办案机制调整、程序衔接等一系列问题,也必然需要一个逐步深化认识、逐步完善的过程。最高检已将量刑协商程序的构建列入计划,正在着手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量刑协商中要求检察官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说理,特别是对认罪认罚前后量刑建议的区别进行充分说理,使量刑成为控辩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

五、确定刑量刑建议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最终裁判权吗?
记者: 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院通常只核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习惯性采纳量刑建议,从而变成事后监督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橡皮图章。是这样吗?
陈国庆: 这些观点涉及量刑建议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 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 二是 量刑建议的采纳; 三是 确定刑量刑建议和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是否侵犯法院的审判权。
为什么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精准化是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追求的目标。量刑建议精准化首先体现在提出方式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 “两高三部”《指导意见》均规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之所以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理由主要有三: 一是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是控辩协商合意的结果,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合意最直接、最充分的体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具体明确的, “认罪”不能仅做宣告性的认罪表示,而应当提供具体的犯罪细节。相应的,司法机关给予的量刑减让也应当尽力做到明确,提出确定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追诉犯罪职能的体现,更是兑现法律明确的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郑重承诺。
二是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达成控辩协商,并增强认罪认罚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一般来说,量刑建议越具体,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协商的积极主动性越强,达成一致的可能性也越大。因为确定刑的建议更符合犯罪嫌疑人对 “罚”的期待,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选择认罪认罚,就是想换取一个比较确定的刑罚预期,让从宽处理的激励变成现实,以避免庭审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如果是幅度刑的建议,犯罪嫌疑人对可能受到的处罚的预期仍然不确定,即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心理预期也往往是法官会在量刑建议的下限作出判决,一旦判决无法满足心理预期,其就可能对判决不满,由此会引发本不必要的上诉或抗诉,反致诉讼不经济,不利于案件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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