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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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 1.3倍的,平台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第六条 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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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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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省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 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 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 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 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 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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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省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 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 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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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 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第七条 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
:
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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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省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 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 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 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 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 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 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
在我省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 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 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 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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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 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 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八条 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我省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 80%。
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 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九条 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在我省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 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 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 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超过 2家的,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十条 药品挂网分区管理
挂网药品按“活跃区”和“不活跃区”两类进行分区管理。挂网药品 2年内在平台无实际交易的转入“不活跃区”,“不活跃区”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的药品,保持采购通道畅通,当发生实际交易时自动激活并转入“活跃区”。“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药品,可按不高于黄标价格重新申报价格。
第三章 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第十一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按照不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直接挂网采购。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企业须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第十二条 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在供应地区(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在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 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第十三条 国家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在集采省份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内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 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外地区,按本省挂网规则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省级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具体挂网采购工作按照各批次省级集采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 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第四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六条 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备案采购是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后补办挂网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 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 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 5%(通常为 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