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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参考 | 征咪:工业革命后英国济贫制度的转变

历史园地  · 公众号  ·  · 2025-05-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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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贫困人口的激增使《济贫法》面临巨大挑战,最直观的表现是开支急剧增加。1776年征收的济贫税总额为1720317英镑;到1802年,已经上升为5348205英镑。由此引发纳税人与管理者的普遍不满,频繁展开关于《济贫法》的原则与措施是否合理的讨论。其中,围绕《济贫法》的必要性与未来走向,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些学者从理论上猛烈抨击《济贫法》,主张废除现行制度并将贫困问题交给市场解决;而地方社会的管理者和精英则坚持保留旧有体系,认为尽管《济贫法》存在缺陷,但其核心原则仍然是维持社会稳定。


学者认为,现有的济贫体系助长了懒惰与贫困,必须予以废除。1786年 ,约瑟夫·汤森在《论济贫法》( A Dissertation on the Poor Law )中将整个济贫体系作为指控对象,认为不加区分地为贫民提供救济,实际上“只是鼓励懒惰和犯罪”。他认为,尽管《济贫法》“在理论上是如此迷人……但却根据近乎荒唐的原则进行,因为其自称要完成的东西,在这个世界的本质和结构中,是不切实际的”。1795年,艾德蒙·伯克在《关于短缺的思考与说明》( Thoughts and Details on Scarcity )中进一步批判,并提倡不受束缚的自由贸易理论:“我们人类应当明白,不应打破商业法则,它是自然的法则,因此是上帝的法则。”而教区发放救济的做法本身就是对法则的破坏,因为“为我们提供生活必需品不属于政府的力量范围之内”,而应由市场自行调节。马尔萨斯也用人口理论批判现有的济贫体系,在他看来,贫困的产生并非单纯因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是人口增长的必然结果。在人口繁衍的欲望驱使之下,《济贫法》非但无法缓解贫困,反而会使无力养家糊口的穷人从外部获得生存资料,从而持续繁衍,形成“供养贫民以创造贫民”的恶性循环。他的结论是,《济贫法》“无论其表面意图多么善良,都会使其本身的目的落空”。诸如此类的理论将难以自食其力的群体污名化,将贫困的原因归咎于劳动者的短视、轻率乃至懒惰,因此不应由社会与他人为其处境兜底。例如,汤森说:“穷人对激励上层人物采取行动的动机——骄傲、荣誉和野心——知之甚少。一般来说,只有饥饿才能刺激和驱使他们去劳动,然而我们的法律规定,他们永远不能挨饿。”对于这些缺乏进取心人,只有取消救济才能迫使他们进入市场,为维持生计而劳动。对于有权从教区获得救济的“贫穷劳动者”(labouring poor),伯克认为,这样的人实际上并不是真正贫困,因为一个年轻、健康且有劳动能力的人理应 自力更生,无需社会的帮助。他指出:“我不称一个健康的年轻人为‘穷人’,他心智开朗,臂膀有力,这样的人不能称为穷人;不能仅仅因为他们是人,就产生怜悯。”这种观点实际指责《济贫法》中划分“值得救济的穷人”(deserving poor)与“不值得救济的穷人”(undeserving poor)是毫无意义的,同情和救济不仅无效,而且因为妨碍市场原则而有害。


1834年英国新《济贫法》


与学者不同,许多地方管理者认为,贫困与济贫是经济与社会环境变化的结果。首先,教区中多数穷人没有合法的土地权利,圈地运动使他们无法继续使用公地或荒地,原则上亦得不到任何补偿。在伯克郡的莱科姆教区(Letcomb),圈地后穷人“似乎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们不能再养牛了,过去他们中的许多人都能够养牛,而现在只能由教区救济”。失地农不得不另谋生路,从耕种者变为出卖劳动力的农业劳工,不得不受粮食价格与工资水平波动的影响,抵御风险能力降低。其次,家庭手工业的衰退也是导致济贫开支增加的重要原因。如英格兰南部诺里奇(Norwich)、科尔切 斯特(Colchester)和东盎格利亚(East Anglia)的羊毛纺织业,在18世纪中期之后逐步转移至西部和北部,导致从业者收入下降且更加依赖济贫体系,1764—1785年诺里奇实际用于救济的支出增长了342%。剑桥郡(Cambridgeshire)一位济贫监督员说:“穷人家庭的工作被毛纺织业的机器所取代,导致济贫税以令人担忧的速度增加。”伍斯特郡克莱恩斯教区(Claines, Worcestershire)的济贫监督员也认为,从事手套制作工作的妇女儿童失业是“该郡大部分地区济贫税上涨的主要原因”。再次,人口流动速度加快,增加了《济贫法》的执行难度。1781年的伦敦调查显示,3 236名已婚者中只有大约1/4出生于伦敦,其余都来自伦敦之外的地区。据斯皮塔菲尔德(Spitalfields)的财务主管描述:“许多人听说伦敦缺少工人,银行有一些改建,或房屋建设;瓦工和劳工纷纷前来,获得一两个月的工作,并在斯皮塔菲尔德以廉价的住宿获取定居权;几个月后他们失业,其中一些人就会向教区申请救助。”


自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实践,其救济措施已成为地方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为最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避免贫困人口因绝望而犯罪或引发更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因此,许多地方官员认为,尽管旧《济贫法》存在种种缺陷,但它依然不可替代。“我们的济贫法体系是一座脆弱的丰碑……是一座代表英国民族智慧和人性的杰出纪念碑。像所有其他建筑物一样,的确受到时间流逝的伤害,需要偶尔修理改进。但如果完全拆除,我们将会被埋入废墟之中,乃至永远无法再树立起同等宏伟、实用和美丽的建筑。”所 以,地方管理者虽然承受着财政与管理方面的压力,但从现实角度考虑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依然得出不能放弃旧《济贫法》的结论。


两方观点看似矛盾,但并非完全对立。学理分析从新的视角促使人们反思现行制度的不足,从而推动了《济贫法》改革的启动与深入。地方管理者则为改革设定了具体目标,即在不完全废除《济贫法》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和优化,从而确保行动的边界。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张力与调和,成为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改善本地贫困状况的核心动力。

地方政府的应对措施

从18世纪末开始,英国《济贫法》进入一个“辩论、实验和改革”的时代。受权力结构和实施情况的双重影响,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地方而非国家。自《济贫法》颁布以来,中央政府从未直接参与一线的济贫工作:一方面受限于治理能力,另一方面也基于悠久的地方自治理念与实践。《济贫法》的执行和管控权下放,使地方在很多情况下有权选择法律未明确禁止的济贫措施。事实上,长期以来,《济贫法》在各地的执行极具灵活性且差异显著。例如,1625—1700年,萨福克郡克拉特菲尔德教区 (Cratfield, Suffolk)的监督员共发放689笔救济金,30英里之外的波斯灵福德教区(Poslingford)的监督员则倾向于提供商品和服务,只发放了13笔救济金。而此时英国政府主要关注对外战争,无暇顾及国内民生,济贫问题也没有列入议会的优先议程。因此,贫困危机来临时,地方政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尝试解决。


一是发放津贴。18世纪中后期,由于物价普遍上涨和工资下降,劳工无法维持生计。许多教区开始定期发放“津贴”(allowance)。例如,1783年高物价时期,剑桥郡的惠特尔斯福德(Whittlesford)规定:“每个有家庭的人,如果行为得体,每周可以得到5夸脱面包的价格,他的每个家庭成员可以得到2夸脱面包的价格。”1792年,多塞特郡(Dorset)的治安法官开会决定,救济“任何勤劳温顺的穷人……其金额应与他、她及其家人的每周收入一起,构成对他们生活的支持”。


到18世纪末,发放津贴成为一种流行的应急手段。1794年,牛津郡(Oxfordshire)治安法官克里斯托弗·威洛比爵士(Sir Christopher Willoughby)鼓励本地雇主尽力维持实际工资水平,称这是解决劳动者困难的唯一有效办法。他表示,当面包以这样的价格出售时,人们感到不满不足为奇。在他的呼吁下,1795年1月,牛津郡议会为应对危机,制定了精确的家庭收入与津贴对照表,“为了支持贫穷且勤劳的劳动者,治安法官们一致同意,以下每周的收入在这个时候是绝对必要的。如果一个家庭尽 最大努力仍无法获得以下所列金额,则必须由济贫监督员补足(房租除外):……夫妻二人,不少于每周6先令;夫妻与一至两个子女,不少于每周7先令;每增加一个子女,额外补助1先令”。牛津郡各教区监督员的账目和教区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显示,尽管面临开支激增的巨大压力,该郡大多数教区依然严格遵守了这一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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