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有助于社会公众正确认识企业家,实现良性社会互动
在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有不少人对民营企业家持“原罪论”和“仇富观”,这扭曲了企业家的形象,阻碍了企业家精神的社会传播,误导了社会公众对企业家作用的认识。究其原因,除了有权钱交易、贫富差距等现实因素的影响,对企业家的财富进行“有罪推定”的社会观念,也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意见》注意到这一点,它倡导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这能促进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和理解企业家,逐步消除“原罪”、“仇富”的观念,形成尊重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只要社会公众能普遍正确理解、尊重企业家精神和作用,企业家将更有干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因与其他社会群体的良性互动而更愿意承担扶贫、慈善等社会责任,而其他社会群体也会在企业家精神和作用的鼓舞下努力奋进,这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助于推进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改革突破
目前,我国已进入发展与改革的关键节点,必须在高能耗、重劳力等传统的老路子之外,开辟一条转型的新道路,这条新路的根基就是创新,无论产品、技术、市场,还是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均要有创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改革突破。《意见》着眼于以创新见长的企业家群体,把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企业家精神和作用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起来,这对于我们建设创新型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意见》把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作为固本之道
财产权是一切发展的物质基础,只有切实保护企业家财产权,才能稳固企业家的信心,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从而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财产权制度发展,可以看出,财产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宪法》历经多次修正,提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明确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和全面保护。
《意见》接续了上述制度,再次强调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其重点内容就是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具体说来,《意见》强调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点出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给出解决途径,《意见》指出对于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研究建立依法依规的补偿救济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探索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控制,防止侵害企业财产权的设租寻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