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辩护参考
我们只关注刑事技术、刑事侦查、刑事辩护,只谈专业,不扯风月。欢迎投稿:[email protected] 电话:13588583412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青岛新闻网  ·  可怕!饮品里添加布洛芬! ·  5 小时前  
青岛新闻网  ·  可怕!饮品里添加布洛芬! ·  5 小时前  
Kevin在纽约  ·  最近有些什么好聊、想聊的事? 大家分享下 ... ·  22 小时前  
51好读  ›  专栏  ›  刑事辩护参考

认罪认罚系列:3.关于认罪认罚的一些认知偏差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2-18 12:06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权力表现:

(1)制度启动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说明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启动该制度。

(2)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制作权。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检察院制作的,且被告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要求协商的权利。

(3)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依职权自主决定的。

(4)量刑建议的调整权。检察机关可以不受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约束而调整量刑建议

(5)对具结反悔行为的抗诉权。


有观点认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和具结反悔权。我们认为,不对等、无法救济的权利,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在认罪认罚制度中,被告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二、量刑协商与听取意见

我们一度认为,公诉人、辩护人、嫌疑人三方可以坐在一起协商量刑了。但是,实践中,检察官采取分别听取犯罪嫌疑人、律师的意见,或者先让犯罪嫌疑人同意后再征求律师意见。逐个击破后,公诉人再制作具结书,让律师拿着具结书给嫌疑人签署。检察机关把这种模式也称之为“量刑协商”。


你能说公诉人的做法违规吗?显然不能。2018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中没有出现“认罪协商”或“量刑协商”的提法,但《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中却出现了对于量刑建议控辩双方应当“尽量协商一致”的规定。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