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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枪伤美国议员案给我们带来怎样的法律思考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1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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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枪支管理法》可见,我国对枪支的界定范围较大,除了军用枪支以外,还包括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由于用来打鸟、打气球的气枪也属其中,这无形中在民间引起了许多不解、歧义甚至反感。


造成不解的原因有二,首先是《枪支管理法》宣传不够的原因,许多人根本就不知道普通的气枪也属禁枪之列,更不知道持有此类枪支达到一定数量时会构成犯罪。 其次则是人们常常习惯以历史存在的事实来判断是非,气枪在以前是不禁的,这已成为了许多人脑袋中的定式思维。现在虽然是依法禁这种枪了,可他们根本就不会将民间常见的气枪与“枪支”联系起来想。 居于这两种原因,社会上就有许多人对气枪案〔尤其是非法持枪案〕非常不解了。从而每判一件这种案都会引发巨大的社会议论,给司法机关带来了重重的压力。


对某些涉枪犯罪案件的确应该从严惩处,比如持枪故意犯罪、非法持有军用枪支等。 然而严惩决不等于机械执法,司法机关在审理容易引起社会议论的非法持枪案时,就不能只是机械地执行法条,而应从其主观方面出发,认真考虑其主观恶性,并立足于客观事实,来作出准确和具有良好社会效果的裁判,这方为上策。 当然,这绝非是简单性的要求司法机关违法去屈从民意,因为民意也有认识偏差之时,而是有其法律道理的。


认定任何一种刑事犯罪,除了对照《刑法》法条看其主客观方面的表现之外,还有一点绝不可忽视,那就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从社会现状和司法实践来看,可以说社会危害性才是犯罪最基本和最核心的东西,才是犯罪分子可以受到刑事制裁的基础。 也就是说,一个违法行为是否严重,是否有必要追究刑责,应重点考虑这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否则就是与社会现实的需求脱节,也就失去了刑法的意义。


试想,一个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司法机关就只以法条规定为由而给予严厉制裁吗?显然不对。有些司法人员由于认识上的问题,比较重视看客观方面的表现,很容易出现客观归罪的情况,其实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是犯罪构成更加重要的一环。现实中还有一些所谓的故意犯罪,有可能是居于重大的误解而发生。若是不问其他而一律施以重判,这样的制裁不但起不到教育公民社会的作用,反而还会进一步的削弱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比如去年发生的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就是一例,这是典型的忽视主观方面和社会危害性之下的机械执法,难怪会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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