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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类案件处理指导意见

市监沙龙  · 公众号  ·  · 2017-11-26 08:4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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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意见》为什么设定“经营者主体的界定” 项,其设定依据?

为便于对批发、零售等经营者责任大小的区分及对各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合理分类处置,《指导意见》明确了食用农产品销售商、食用农产品小经营店、食用农产品小摊贩的具体界定。具体界定方式参照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

三、《指导意见》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指导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要求,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根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各自的不同特性,参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分别进行了界定,并落实了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的责任。根据各经营主体违反索证索票规定所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指导各区(市)县局进行了分类处置,统一规范了我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类相关案件处理尺度。

解读人:余小龙,电话:61882945。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11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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