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地下污水总管内的可燃气体甲烷、氢气等由于“烟囱效应”,
通过6根溢流管反串
到正在施工建设的回用水厂房内。甲烷、氢气等气体密度比空气小,易于在高处积聚,且回用水车间二楼排风扇未投入使用,窗户一直处于关闭状态,在相对密闭的厂房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长时间积聚并达到爆炸极限。遇当班操作工奉大旭打开二楼照明灯开关时,开关打火引发气体空间爆炸。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BDO项目
设计人员张子武
,对设计质量和设计进度负责,保证设计深度。违反了公司《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工作标准》(以下简称《工作标准》)中明确的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及工程技术统一规定的要求,
在实施变更溢流管线走向设计时,未严格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在6根溢流管或溢流管汇集总管上设计水封等阻隔装置
,也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2017年2月13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作出张子武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子武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案号:(
2016
)内
0304
刑初
193
号
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子武,男,
1984
年
2
月
3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
,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曾任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公用工程室给排水专业组助理工程师,现系四川卡森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师,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