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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涉外法治典型案例① | 省委外办、省司法厅出台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 着力提升山东“国际范”

法治山东  · 公众号  ·  · 2025-06-08 09:4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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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赴潍坊、烟台、滨州、青岛及广州、深圳、海口等省内外地区,实地考察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使用和管理情况,听取外事、文旅等部门以及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意见建议。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 通过调查问卷方式收集在鲁外籍人士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及外办和司法局、有关基层立法联系点、翻译公司的意见,并在省政府外办、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是积极组织会签。 根据征求意见和调研情况,多次修改形成草案会签稿,送省委编办等 25个省直部门和单位会签。省政府外办根据会签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经省司法厅审查后形成《规定(草案)》,于2024年12月30日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采取 “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具体问题,不分章节,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各方责任。 《规定》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促进各方形成合力:一是规定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二是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规定了政府对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外事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责任。三是明确公共场所使用外语标识的,由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对外语标识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修复。

(二)关于外语标识的内容和译写要求。 针对目前我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存在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译写不规范等问题,《规定》作出相应规定:一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明确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外国文字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并且规范汉字应当居于显著位置。二是对外语标识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应当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规范性、服务性和文明性的要求,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内容。三是明确外语标识译写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规定外语标识的译写应符合有关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鼓励聘请语言翻译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译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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