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概况
对集中进行事前控制,目的是对可能形成或者加强潜在市场支配地位的集中进行预防和控制,旨在维护合理的市场结构,防止市场力量过度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基于经营者在申报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文件和资料等,评估集中交易对相关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做出审查决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42条规定,“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能够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或者所提出的承诺方案不能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包括中国、美国、欧盟在内的全球主要反垄断司法辖区均对经营者集中审查设置了三种结果:无条件批准(也即不予禁止)、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及禁止集中。
根据市监总局发布的《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情况解读》,2023年审结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786件,其中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782件,附条件批准4件,无禁止集中案件。[1]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市监总局(以及此前的商务部)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数量已超过6000件,附条件批准的案件数量为62件,禁止集中的案件数量为3件,即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案(2009年第22号),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案(2014年第46号),以及2021年的虎牙收购斗鱼案。
3、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法律责任大幅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大幅提高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包括达到申报标准但未申报、未达到申报标准被市监总局要求申报但未申报、已申报但在未获批准前实施集中、未依法履行限制性条件、违反禁止集中决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第58条,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如有《反垄断法》第6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还可能面临基础罚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处罚,即罚款最高可能达到上一年销售额的50%或2500万元。除上述行政责任外,在2023年9月市监总局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中,还特别列举了其他违法成本,包括(1)可能遭受商业信誉的损失,即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将被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2)因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面临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3)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以来,市监总局已公布三起适用修订后《反垄断法》进行处罚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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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处罚决定书来看,如当事人能“在市监总局发现前主动报告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建立并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制度”,或属于“首次违法实施集中”,则可获得一定程度的减轻处罚。我们理解,该等处罚决定书所载的处罚考虑因素,已被吸纳进2024年8月公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中,作为“下调最终罚款数额的情形”,每项可在初步罚款数额基础上下调10%,并可以累计,但累计后的最低罚款数额不低于初步罚款数额的40%。根据该裁量基准草案,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初步罚款数额为250万元。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的,初步罚款数额为100万元;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初步罚款数额为400万元,最高罚款数额不高于500万元。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最低罚款数额不低于500万元,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
1、英伟达遭反垄断调查背后的附加限制性条件经营者集中批准决定
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亦被称为经营者集中救济或合并救济(Merger Remedies),其目的是在尊重经济主体之间交易自由的同时,将集中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的限度。《反垄断法》第35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纵观我国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通常高发于生物医药、电子制造、通信等具有高科技属性的行业。这些行业中,集中各方所在的相关市场相邻关系紧密,且通常集中一方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较高,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容易引发技术捆绑、降低互操作性、拒绝供应等问题,因此容易被执法机构重点关注。此次针对英伟达的立案调查,即是基于2020年4月市监总局针对英伟达收购网络设备商迈络思全部股份所作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
《附条件决定》显示,从双方的相关市场和业务关系来看,迈络思主要从事网络互联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英伟达在数据中心服务器和普通以太网适配器商品市场上存在纵向关系,在图形处理器加速器(以下简称“GPU加速器”)与专用网络互联设备、GPU加速器与高速以太网适配器等两组商品市场存在相邻关系。市监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具体而言,英伟达收购迈络思后,能够提供和控制的互补性产品种类增加,集中后实体可能(1)通过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迫使下游用户采购其GPU加速器和网络互联产品;(2)通过降低自身产品与第三方产品互操作性的方式排除、限制市场竞争;(3)运用在硬件适配过程中获得其他GPU加速器生产商和网络互联设备生产商的竞争敏感信息,推测技术发展路线和市场动向,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据此,市监总局作出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要求英伟达、迈络思及集中后实体履行七项义务,包括:(1)向中国市场销售英伟达GPU加速器与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进行搭售,或者附加任何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阻碍或限制客户单独购买或使用上述产品;不得在服务水平、价格、软件功能等方面歧视单独购买上述产品的客户;(2)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中国市场继续供应英伟达GPU加速器、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和相关软件、配件;(3)继续保证英伟达GPU加速器与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与第三方加速器的互操作性;(4)继续保持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点对点通信软件和集合通信软件的开源承诺;(5)对第三方加速器和网络互联设备制造商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此外,《附条件决定》中还有两项未公开的保密义务。自生效日起6年后,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监总局提出解除申请。市监总局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未经解除,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继续履行限制性条件。
2、限制性条件的类型与应用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