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股权投资专门对保险资金说,说明中央已经确认,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是不适合也不能提供股权投资的。
银行业还是死了这条心吧,别再搞什么“明股实债”了,中央高层都不认可银行股权投资,中央高层认可的是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
二、“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难题
先看一下政策原文:(六)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
1)金融机构要在采取必要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2)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按照一般企业标准对被划分为“退出为一般公司类”的融资平台公司审核放贷。
3)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对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
4)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和转型后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地方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这一块对银保监会来说确实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一是《指导意见》提出“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和转型后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这一点明显违反很多的现有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很难操作。
(1)自从银监会2010年开始对融资平台公司监管以来,银监会监管政策就明确规定,监管类融资平台仍按平台管理,不得进行商业化融资。《指导意见》中的“尚未转型或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实质就是“监管类”平台,监管类平台就是指自身无充足稳定经营性现金流、不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的平台,除保障房外,银行不得对其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否则违规。
(2)《指导意见》所称“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结合当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规定,该类合作绝大部分都应该是PPP模式,而《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明确提出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规定: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
啰嗦这么多其实就是,
融资平台公司要转成“退出类”才可以作为PPP承接主体,“监管类”平台不可以作为PPP承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