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孙小美因未按规定请假被公司解雇,申请仲裁和诉讼,要求支付赔偿金。文章详细描述了事件的经过、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和高院再审的过程和结果。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员工孙小美因未出勤三天被公司解雇。
孙小美在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期间未出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将其解雇。
关键观点2: 孙小美主张已向公司请假但未提供充分证据。
孙小美声称已向公司请假,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已按照公司规定请事假并获批准。
关键观点3: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了解雇条件和请假流程。
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关于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包括未经允许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旷工,以及连续旷工2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天将按开除处理的规定。同时,手册还规定了请假流程。
关键观点4: 法院认定公司解雇行为合法。
法院在一审、二审和高院再审中均认定,由于孙小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按规定请事假并获同意,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将其解雇是合法的。
关键观点5: 再审申请被驳回。
孙小美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高院认为孙小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正文
日至
7
月
10
日期间未到岗但已请假。针对请假事实,孙小美称
2020
年
7
月
5
日通过微信和公司副总田总请假了,田总没有在微信上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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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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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又去当面请假还找了人事王小静当面请假,两人都口头批准了,所以没有证据。孙小美提交户口本、高考准考证、成绩单、录取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证明
因需接送女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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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
7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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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
10
日期间参加高考所以请事假未出勤。
公司认为,《员工手册》符合合法制定程序且已依法向员工公示。孙小美主张已向公司负责人当面请假获批准,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且结合孙小美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亦可认定其不存在当面请假获批事实。孙小美提供的“准考证及户口本”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其并不能阻却孙小美具有旷工的事实。孙小美在明知公司规定的情况下,未按照公司流程进行请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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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7
日旷工至
9
日已累计三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规定此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孙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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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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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7
日至
7
月
9
日期间未出勤,其
虽主张已按公司规定请事假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公司以孙小美上述期间旷工为由依据《员工手册》之规定将其辞退,系合法解除
,孙小美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孙小美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