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产团
专注分享知识产权热点资讯、政策动向及原创文章。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浦东知识产权  ·  【通知】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功 ... ·  8 小时前  
阿里云万网  ·  必看知识!一文看懂如何办理软著转让 ·  10 小时前  
阿里云万网  ·  必看知识!一文看懂如何办理软著转让 ·  10 小时前  
网舆勘策院  ·  企业域名与字号“搭便车”,引发百万赔偿 ·  昨天  
51好读  ›  专栏  ›  知产团

大量抢注商标的规制路径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1-04 11:30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含义


1、 《商标审理标准》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要件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主要包括伪造申请书件签章、伪造、涂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二是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此种情形是指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规定的情形之外,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笔者认为,针对第二种情况,严格来说依然属于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代理人抢注条款的规制范围,如果不能满足这些具体条款的构成要件,再退而求其次假借诚实信用原则,则与《商标法》具体条款相冲突。


2、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在第1009341号“爱馬仕”商标争议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5]即是持此观点。


3、 2017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不正当手段”解释进行修正的最大变化在于,取消了“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这一内容,这就意味着扩大了“其他不正当手段”的适用范围,同时也释放出了从宽解释“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意图。

司法实务中如何规制大量抢注行为


对于大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如何进行规制,目前司法裁判主要是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也有个案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一)适用“不良影响”的案例


1、 第4797938号“DOOSAN”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中[6],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观点基本一致:除被异议商标外,日产嘉禾公司还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本田”、“丰田”、“东风雪铁龙”、“蒙迪欧”、“爱丽舍”、“君威”、“凯美瑞”、“斯柯达”等知名汽车品牌及旗下各系列品牌的商标,上述事实难谓巧合,日产嘉禾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日产嘉禾公司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被异议商标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