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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参考  · 公众号  · 旅游  · 2018-05-29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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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可同时单独为外籍配偶的孩子(美国公民的继子女)申请CR2/IR2签证,但以下情况不能申请签证,只能等此人自己入藉成为美国公民后,才能由他自己为孩子申请签证:


a. 此人与美国公民结婚时,孩子超过18岁。


b. 申请时孩子超过21岁。


K3即CR1/IR1的优先类别,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K4。


CR1/IR1申请,收到移民局的受理后,即可选择是否同时申请K3。


K3是美国移民局考虑到CR1/IR1申请时间长,为了使夫妻尽快团聚,可以同时申请K3提前到美国团聚。


K3虽然必须先申请CR1/IR1,但K3与CR1/IR1是两个独立的 CASE,分别有各自的处理过程。如果CR1的速度与K3差不多,则CR1与K3合并,直接面签CR1,入境美国拿永久居留,否则可以先在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面签K3,先到美国与配偶团聚,再选择在美国转身份获得永久居留。



三、职业移民


又称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种职业方面的优势为基础,通过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国的一种途径。职业移民对于那些不符合亲属移民条件,而又具有某些专长,希望移居美国的人士,无疑是一条重要的道路。根据目前的移民法规定,每年以职业方式移民美国的人数总共为14万个配额,又根据不同的职业和个人具备的条件划分为五大优先类别:


EB1:杰出人才计划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表现特优,享誉全国或全球的外国人; 在特殊学术领域里有三年以上的执教或研究经验,并获国际认可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国际贸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该公司工作的经验,来美国在同一公司或所属企业继续工作。


EB2:具有高等学位的特殊技能专业人士

具有高等学位(硕士和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在该专业领域内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经验);在科学、艺术、商业方面有特殊能力,对美国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实质效用。


EB3: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和其他劳工

指具有学士学位并已从事专业者(如会计师、建筑师和工程师等); 技术劳工,指具有二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经验者;3.其他劳工,包括非技术劳工。


EB4:特殊移民

宗教类神职人员


EB5:投资移民

1990年新移民法为期望在美国投资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创设了这种新的移民种类,美国政府并于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投资项目,也就是常说的直投,它要求投资者投入100万美元设立或正在积极地筹备设立一个新的商业型企业,并在投资者拥有临时绿卡两年之内,创设至少10个直接的全职工作机会。


另一类是区域中心项目,通过移民局批准的投资移民区域中心 (RegionalCenter),投资50万美元,申请人不需要直接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所创设的10个工作机会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


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1.创设一个全新生意;

2.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

3.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


非移民签证


A-1大使、公使、政府部长、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官及其家属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及其家属

A-3 A-1、A-2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

B-1 商务考察人员

B-2 短期观光游客及短期探亲人员

C-1 过境美国的外国人

C-2 过境美国到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C-3 未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或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外国政府其派往国际机构的代表及其随行人员和家属过境美国

D-1 海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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