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香港凤凰周刊
《凤凰周刊》凭借正直媒体人的良知与敏感,忠实记录转型阶段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民主和法制发展进程;以海外视角,详解大陆及两岸三地重要事件,在全球华人圈内广受关注。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新华社  ·  2025年高考作文题,解析来了→ ·  昨天  
人民日报  ·  嚯!送考“名场面”,来了! ·  昨天  
扬子晚报  ·  官宣了!“苏超”购票渠道来了! ·  昨天  
51好读  ›  专栏  ›  香港凤凰周刊

无印良品大战CCTV 剧情其实很老套

香港凤凰周刊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3-17 17:11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无印良品官方微博截图


那么,对于自己的商誉受损,无印良品是否可以向央视主张赔偿呢?从法律上看,诉讼权利当然有,但结果并不乐观。


民事方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舆论监督超越界限构成侵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被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如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或者报道的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二是行为人行为违法;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至于《刑法》上的损害商品声誉罪,标准则更为严格,在侵权的基础上,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客观上必须兼具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两种行为,并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也就是说,除非能够证明记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央视就可以免责。其理由在于,舆论监督是运用大众传媒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众事务和一切涉及公众利益的活动,对其不应苛责。


至于媒体报道不实的后果,更多体现为自身公信力的受损。理论上,如果一家媒体的报道总出偏差,那么公众慢慢也就不再把它太当回事儿。即便在现实中,企业受到的影响往往更大。


但换个角度来看,当下中国,企业因为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的违法成本依然很低,这也是这些年央视“3·15”晚会仍有巨大影响的原因。


在民事领域,针对权利受损主要以“填平补齐”为原则,并未给巨额惩罚性赔偿留下空间。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也不过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欺诈行为从双倍赔偿增加到了三倍,对于大型企业来讲依然没有太大影响。


因为总体来看,因为产品质量而去法院起诉的消费者比例并不高,对于数额较低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很多法院也不愿意立案。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消费者联合提起的团体性诉讼,还容易受“维稳”因素的影响,又给立案增加了不确定性。


症结在于,现行民事诉讼领域没有规定集团诉讼制度,只有共同诉讼。


消费者如果因为同一产品受损,想要一起起诉企业的,必须去法院主动登记,诉讼结果只对参加登记的人发生效力。


而上世纪中叶在欧美发展完善的集团诉讼,则是“默示参加”。对受同一种商品损害的消费者,法律上将其拟定为一个“集团”,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集团”提起的诉讼,判决对整个群体都有效力,其他人不需要事前去法院专门登记。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