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2—2014年,单学科团体执业从45.5%下降至42.2%,而多学科团体执业从22.1%增加至24.7%。2014年,在单学科医疗服务中,2~4人的团体执业是最为普遍的模式,占全部单学科执业团体数的42.0%;而在多学科医疗服务中,50人以上的团体执业是最为普遍的模式,占全部多学科执业团体数的36.9%。
1.2 雇佣执业模式呈上升趋势,且多为40岁以下医生
2012—2014年,选择雇佣执业模式医生的数量从5.6%上升至7.2%,40岁以下的年轻医生居多。美国医学会最新数据表明,2014年,有59%的40岁以下医生选择雇佣执业,年龄越小选择这一执业模式的比例越高,年轻医生选择雇佣执业的可能性约为高年资医生的2倍 (表 1)。
1.3 医院收购团体执业的比例在增加
近年来,医院不仅直接雇佣医生,也会采取全部或部分收购团体执业等途径成为团体执业的所有者。2014年,32.8%的医生效力于医院完全或部分所有的执业组织,比2012年增加了3.8%,而2007—2008年间这一比例仅为16%。
面对多样化的执业模式,美国政府在监管过程中不仅强调对医生个人执业行为的监管,而且针对不同的执业模式制定针对性的法律体系及监管措施。
美国有许多关于医生执业行为的法律法规,涉及医生执业许可、行为监督和事故责任判定等多个方面。其中,《斯塔克法》(Stark Law) 作为联邦政府颁布的法律,对医生集团 (团体执业) 的定义、性质、运营、服务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美国法律对于医生集团(团体执业)的规定
2.1 医生集团必须注册为单一、合法实体机构
《斯塔克法》规定,当2名以上医生共同注册成为单一合法实体后,医生的执业行为才能被判定为团体执业。这一实体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但必须以提供指定卫生服务(Designated Health Services, DHS) 为目标。指定卫生服务包括实验室检测、物理及心理治疗、放射科检测、放射疗法、上门服务、门诊处方、住院服务等联邦医疗保险 (Medicare) 涉及的10大类服务内容。
在符合以医生团体执业为目标的条件下,不仅限于医生,任何组织都可以发起建立医生集团。医生集团的注册形式也十分多样,在当地政府许可的范围内可注册如医疗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会、非营利公司、非法人协会等机构或组织。同时,《斯塔克法》明确规定,单一合法实体不包括以下形式:从转诊中获取利益的非正式隶属关系、从同一医生执业管理公司分离出的不同执业小组、医院、医疗系统或其他组织。
2.2 医生集团至少提供75%的医疗服务
《斯塔克法》强调医生集团应以医疗服务为主营业务,即通过共同使用办公空间、设施、设备、人员,为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咨询、诊断、治疗等服务。医生集团的执业范围由集团内医生的执业许可范围决定。集团内医生提供的所有病人护理服务必须是以集团名义提供的。
同时,针对患者的医疗服务至少占集团工作量的75%以上。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合法记录其所有医治时间与医治项目,如时间卡、预约安排或个人日志等。若医生在治疗过程中采用可替代方法,则必须明确其服务效果的可预测性、一致性、可证实性和可记录性。
此外,医生集团需要按期向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 Medicaid Services, CMS) 更新所有成员医生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每名与集团有经济关系的医生执业编号 (Unique Physician Identification Number, UPIN)、相关联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范围与开展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