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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1-04-30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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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影人盛世公司在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影人娱乐”点歌设备以营利为目的放映涉案作品,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乐扬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影人盛世公司的经营模式、放映涉案作品的数量、主观过错等因素后,对于乐扬公司所主张的索赔予以全额支持,即影人盛世公司须赔偿乐扬公司经济损失4.17万元。


一审判决后,影人盛世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影人盛世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乐扬公司提供授权书的署名日期是2017年4月19日,但其授权期限是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从授权书来看,授权书还没有签署就开始计算授权期限,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乐扬公司并未取得延长授权期限的证明;乐扬公司2018年7月17日取证,2020年9月提起诉讼,时间跨度大,经济赔偿标准和水平差异明显。且2020年受疫情影响,公司几乎没有收入,生存困难,涉案作品传唱度低,北京怀柔作为郊区消费水平较低,一审判额明显偏高;公证过程中没有对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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