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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为例,行为人在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然后进行非法处置的最为多见,将近六成(56.9%),其中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机关单位或国家机构人员,如户籍民警、市场监督局人员、银行职员、学校工作人员等;利用工作便利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是,服务行业中能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如快递员、淘宝客服、房产经纪人、商场销售人员等。此类人员犯罪比例较高,反映出相关行业监管力度明显不足。直接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也将近一半(47.4%),以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的约占两成(20.7%),被告人通过购买、窃取、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业务合作、收集、偷拍、内部员工交流透露、赠与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1]包含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包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通过实证调研发现,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种类繁多,包含公民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征信信息、通信信息、行踪轨迹信息、车辆信息、通讯信息和旅游、住宿等其他信息。
其中,被侵犯的公民身份信息案件量最多,涉及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护照和驾驶证等信息;其次是公民被侵犯的财产信息,涉及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淘宝、支付宝账户、游戏账户和密码等信息;被侵犯的行踪轨迹信息多为手机定位、通话位置、航班、出入境等信息。其他的还包括车牌号、快递单、购物名单、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信息等等。
而被侵犯个人信息的群体存在一定的特征,多为考生、业主、电商消费者、病人、车辆购买人等身份。
约有78.5%的案件,被告人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5.4%的案件被告人通过窃取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窃取形式多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入计算机系统等。除了常见的购买、窃取的方式,还有通过业务合作、收集、跟踪、偷拍、内部员工交流透露、无偿提供信息等直接或间接获取信息的方式。
被告人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多用于出售牟利、业务推广、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在样本案件中,约有51.2%的案件,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于出售牟利;约有20.3%的案件,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于业务推广,如产品推销、市场拓展、拉动客源等;约有28.6%的案件,犯罪人会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实施诈骗、信用卡盗刷、打击举报人、伪造证件等。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处置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信息在50条以上的,或者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或者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即可认定构成犯罪。从样本统计来看,涉及处置公民个人信息在5,000条以上的占七成,平均涉及公民个人信息702,000条,最高的案件中涉及个人信息65亿条(删除重复数据后,为3.4亿余条)。